履約承包義務保證書(通用3篇)
履約承包義務保證書 篇1
根據本保證書,我們(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為(詳細地址)(以下稱承包人),和(保證人姓名)注冊地址為(詳細地址)(以下稱保證人)在此以擔保全額為(貨幣名稱、數額)共同格守對(業主名稱)(以下稱為業主)的義務。
根據本保證書,承包人與保證人應保證自己,以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承擔共同的及各自的對該項支付的義務。
根據以業主為一方,承包人為另一方所達成的協議,承包人已承擔了合同義務(以下稱為所簽合同)去實施并完成某項工程,并在工程出現任何缺陷時,按上述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進行修補。
茲將上述書面保證的條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確地履行和遵守所簽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實主旨、意向和含義應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條款、條件及規定,或者如果承包人違約則保證人就賠償業主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直到達到上述保證金總額,屆時,本保證書所承擔之義務即告終止和失效。
否則仍保持完全有效。
但所簽合同條款,或對工程的實施。
完成及修補其缺陷的性質和范圍的任何變更,以及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根據所簽合同給予的時間寬限或業主或上述監理工程師方面對所簽合同有關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寬恕均不解除保證人所承擔之上述保證書規定的義務。
但只在下述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清償業主蒙受損失之義務:
(a)收到業主與承包人雙方書面通知,說明業主與承包人已一致同意應向業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或者(b)保證人收到一份與所簽合同條款規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簽發的、并在法律上證明的裁決書副本,說明應向業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
代表(承包人名稱)代表(保證人姓名)由(簽字人姓名)由(簽字人姓名)
以_____的資格以_____的資格
在(證明人)證明下在(證明人)證明下
簽于_年_月_日簽于_年_月_日
履約承包義務保證書 篇2
尊敬的領導:
我懷著萬分懺悔的心情向你遞交這份保證書,在與您的`交談和教誨中,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在工作中的不負責任,我不應該在工作時間娛樂玩手機,在聽完您的教誨后,想到的唯一一句話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也感謝領導給我一個改過自新,并重新認識自己的機會。
多年來,我在領導和同事的教誨和幫助下,我在不斷的成長,也在不段的犯錯誤。在銀行以一位老員工并沒有起來帶頭作用,我深感慚愧。所以感謝大家對我在即將過去一年之中屢屢犯下的錯誤和給工作帶來的不便給予我的包容。在包容中,我也看到了一個銀行一個集體在發展過程中團結的重要性。真的很謝謝大家。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保證一定會改掉以往對工作的懶散和不負責,盡心盡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一定外樹形象,內樹素質,不斷開拓創新,讓大家看到一個不一樣的自己。懇請領導和同志們給予監督。如果在外有犯影響銀行形象,在銀行違犯銀行規章制度的行為。敬請銀行嚴厲處分,絕無怨言。
這是我第一次寫合保證,我也堅信這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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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履約承包義務保證書 篇3
一、什么是婚姻保證書
結婚之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姻保證書的情況在現代社會已不鮮見,當事人在什么情形下會簽訂婚姻保證書或者婚姻保證書一般會約定什么樣的內容,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僅限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_____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二、婚姻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訂立婚姻保證書是家庭生活中一般的夫妻矛盾解決方式,如無必要,雙方當事人當然不會將雞毛蒜皮的小事起訴到法院,但是保證書中有時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此時婚姻保證書效力如何下文為您作詳細分析:
(一)?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財產權歸屬及子女探視權條款時,是否有效
1、“凈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所謂“凈身出戶”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二)若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婚姻保證書中約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該婚姻保證書可否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可否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實踐中,除非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否則,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必須以此為準據。婚姻當事人簽署的婚姻保證書多是夫妻雙方婚姻忠貞及夫妻義務與責任的書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層面的居多,在當前婚姻案件的審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為雙方感情不合的一個參考。在具體審理中,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