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合同
l、乙方每被用戶有效投訴一次,扣l分;
2、在甲方組織的檢查過程中,發現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扣1分;
3、交付印刷品返工兩次以上的,扣1分。
4、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用戶印刷業務的,扣1分。
四、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點資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用戶印刷業務兩次以上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計積分為零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行業主管部門取消印刷行業經營資格的;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擅自變更、轉讓、租借印刷廠定點資格的。
被取消定點資格的定點印刷廠,除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外,三年內不得參加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招投標活動。
第十條 合同的修正和終止
l、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
2、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終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十日內將情況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合同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協調確定是否終止或繼續履行合同。
4、乙方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1)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以及其他原因無法為中央國家機關提供印刷服務的;
(2)乙方設施、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滿足印刷需要的;
(3)乙方發生本合同第九條第四款中各種行為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如乙方與用戶發生爭議,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情況,說明爭議發生的原因,提出擬解決的辦法,由甲方協助調解。調解不成,乙方與用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合同簽訂日至XX年8月31日止。
第十三條 本次招標活動中的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有關澄清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乙方的履約保證金,由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需修改或補充本合同內容,雙方經協商后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將作為本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財政部備案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