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合同
第十一條 擔保
為了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和及時按合同規定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雙方應分別向對方提供各自銀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條 轉讓
本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條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規定的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裝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進全部加工費時終止。
第十四條 續訂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如一方認為需要續訂合同,可以向對方提出并進行協商。
第十五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份。
第十六條 補充或修訂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補充或修訂。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
律師:(中國律師事務所)
(簽字)
注一:如包裝費用,輔料, 運費, 保險費等在加工費以外收取, 須另訂條款明確規定。
注二:乙方提供料原材料(或散件),如采用托收或遠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及成品出口不采用信用證方式,而用匯款或托收方式可作相應更改。
注三:此條系雙方均按《到岸價格》(cif)的價格條件。如價格條件為《離岸價格》(fob)或其他價格條件,則此條的運費,保險費的負擔應隨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