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頁制作合同(樣式一)
第十四條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合同費用,導致的工期延誤,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保守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商業(yè)秘密。
第十六條 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fā)現(xiàn)或者有證據(jù)表明對方已經(jīng)、正在或將要違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繼續(xù)不履行、履行不當或者違反本合同,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本合同簽訂后,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jīng)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乙方返還第十二條的費用并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上述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對合同的解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jīng)]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或義務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過失,不應視為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追究任何其他過失的放棄。
前款權利不因本合同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在本合同其他條款對違約有具體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第二十二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者聯(lián)系方式,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地址、聯(lián)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等發(fā)生爭議的,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guī)則。
本合同的終止、撤消、無效不應影響前款約定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和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根據(jù)原意并結合本合同目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xù)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合同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自簽訂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