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件裝配協議書(輕工)
第五條 交貨期
為使甲方能正常、持續生產,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應于生產月前15天運抵甲方工廠;裝配成品的交貨期在每批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六條 責任問題
如因裝配技術而發生的產品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甲方負擔;如果元件、器件、包裝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時運交甲方而引起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技術交流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時,須盡快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佛山市無線電一廠負責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指導,直至該廠能全部掌握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進行正常生產時為止。
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在廠工作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甲方負擔,工資由乙方負擔;必要時,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乙方所屬工廠交流技術,其所需生活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協議有效期限
本協議用中、英文書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1998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為10年。任何一方如須延長本協議,則須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后,方得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甲方: 乙方:
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 amerex 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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