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復出口協議書
3、 上述貨物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海關手續前,甲乙雙方均不得私自出售,轉讓,虛報.如有走私,逃稅和違章行為,責任由違者承擔。
4、 按照海關規定,協議期滿必須及時向海關核銷.因此,本協議期滿前15天內,乙方應當持有關資料協助甲方辦理本協議的延期、終止或核銷手續,且該手續只能辦理一次,逾期不辦而受海關處罰的,責任由違者承擔。
5、 因整機產品質量不符、數量短缺及不能及時交貨等問題而導致甲方不能如期全部復出口的,由乙方根據中國法律及海關的有關規定承擔甲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處罰責任并賠償甲方相應的損失。
6、 乙方保證其委托甲方從境外購進的料件及其按照本協議加工裝配后所形成的整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擁有的專利及/或專有技術及/或其它知識產權;同時,乙方保證整機的產品質量符合整機商的要求;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九、爭議處理: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不可抗力:凡協議的任何一方在執行本協議時,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須在兩天以內以傳真或電報方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取得有關機構的合法有效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協議,并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協議生效: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十二、協議修改:本協議的任何變更,解除,均須雙方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
十三、協議文本: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海關各持一份,效力均等;本協議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特別條款:(與本條款不符的協議其他條款自動失效)
甲方(章)乙方(章)
(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