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雇用關系答辯狀(通用3篇)
承攬與雇用關系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_與原告__________因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傭關系。
1、答辯人與原告______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受雇于被告______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X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雇于被告______,其與答辯人不存在雇傭關系。
2、答辯人與被告______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_____》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______承攬,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X為完成承攬任務,還雇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系。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并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于僅指《_____》中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系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1、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雇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于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______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______元/天,計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______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______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承攬與雇用關系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______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原告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理論。
當時答辯人站在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_ 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原告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_ ,卻碰巧砸到原告。
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____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
故本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負有一定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
另外,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攬與雇用關系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長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__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__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__)47號文第2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時間: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