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通用3篇)
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 篇1
特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區域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甲乙雙方已友好協商,就乙方在甲方許可區域內作為甲方的區域代理商一事達成一致。先簽訂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簽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獲得甲方的許可,在 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區域)作為甲方的獨家代理商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發展由甲方獨創擁有的“ 餐飲公司”中式餐飲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共同拓展市場,以達雙贏目的。
第二條 特許經營項目
甲方根據其自主開發并經營“ 餐飲公司”中式餐飲連鎖的成功經驗,建立起以“ 餐飲公司”商標(品牌)為代表的特許經營系統,并將該系統許可乙方在本區域內使用。
第三條 特許經營關系
甲方與乙方基于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作關系,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業務,執行本合同。乙方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業務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業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
第四條 許可的權利
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區域內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公司商標”開展業務。
第五條 使用方式
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區域內以以下兩種方式使用特許經營權:
一、 設立直接投資的直營店;
二、 許可加盟商設立加盟店。
第六條 許可形式
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形式為獨占許可。甲方承諾并保證:
一、不許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該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許經營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三、 不向本區域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許經營范圍內的任何服務。
第七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區域范圍內,甲方對許可乙方使用的特許經營權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市場開發計劃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開拓本區域市場時,甲方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許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區域內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
二、
。
第八條 權利的限制
甲方對乙方使用的特許經營權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區域內設立的分店數量不得少于 家,且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區域內全部店數 %;
二、乙方在開設加盟店前,至少已經開設了 家直營店;
三、在本合同期滿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區域外其他區域開設直營店或加盟店。
第九條 特許區域
甲方許可乙方開發的區域為 ,本區域的范圍以雙方簽約時的行政區劃為準,包括該區域所轄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
乙方開發本區域的初始區域為 ,在該初始區域設立直營店的數量不得少于 家,加盟店數量不得少于 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計劃完成初始區域的市場開發,或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重大違約事由,甲方保留對本區域乙方的特許權調整的權利,有權取消乙方開發初始區域之外其他區域的權利。
第三章 合同的期限及續約
第十條 合同期間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截止日期為最后一個年度的 月 日。
如果乙方滿足續約條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書面續約申請,經甲方確認后給予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續約條件
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要求續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續約費用。
第十二條 續約文本
續約時簽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續約時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區域特許經營的標準合同文本,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為藍本,不得對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內容作重大修改;
二、對于有關費用方面的收取,應參考續約時甲方對于其他區域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但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優惠。
第四章 培訓
第十三條 初始培訓
甲方應當對乙方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參加的培訓人員及課程見附件一,培訓的地點及時間由甲方安排。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選派參加培訓的人員,并將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情況報甲方審核批準,甲方有權否決乙方提出的培訓人選。
初始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 區域特許經營系統的建立、運行、管理、及專業技術知識;
二、 特許店的選址、開業、運行、管理、經營及促銷;
三、 如何建立區域性的培訓機構;
四、 。
第十四條 后續培訓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以不斷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
一、每年 月前,在年度總結基礎上組織一次培訓研討會;
二、在更新“公司經營技術資產”、計算機軟件系統升級、調整經營策略及特許經營系統的變革措施實施前進行培訓;
三、應乙方的要求組織相關培訓,具體事宜由雙方協商。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培訓
對本區域內加盟店經理、財務人員的初始培訓由甲方負責,后續培訓及對其他人員的培訓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規定的培訓要求及考核標準對加盟店進行培訓與考核。
第十六條 培訓的考核
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通過規定的考核,所有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加盟店經理不能通過初始培訓考核,乙方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其交納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培訓費用
根據本規定由甲方組織的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費自負。
乙方要求甲方進行的培訓,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培訓費的收取標準由甲方制定。
第五章 支持
第十八條 前期支持
在乙方開設建立第一家直營店時,甲方應提供如下支持:
一、提供乙方店面開幕前的輔導及培訓(開店前人員培訓及課程祥見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調查評估(評估結果僅供乙方參考,并由其承擔相關費用);
2.提供店鋪店面整體CIS設計、裝飾的規劃指導;
3.提供乙方相關人員(店長、財務、人事等)的門市實習:
(1)經營管理課程:
A、商品知識
B、店面營運知識
C、品質管理知識
(2)門市實習:
A、現場服務實習
B、店務實習
C、作帳實習
二、提供乙方店面開幕時期的輔導
1、促銷活動事宜的籌備、教育、訓練與協助執行。
2、開幕期間派員駐店輔導及協助,所需派駐人數及時間由甲方視具體情況決定,
開幕期間派駐人員車費、住宿、餐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人員幫助
甲方根據與乙方協商的開店進度自行安排開店組人員到乙方店處協助乙方進行開店工作。
1、該開店組成員主要包括:工程監理(1名)、開店經理(1名)、開店廚師長(1名)、辦公室輔導人員(財務、人事、出納)、專案輔導員(若干)等。
2、開店組進駐的時間、人數及撤店時間由甲方視開店進度、開店時具體情況而定。
3、開店組人員的工作任務:調查乙方店區域市場狀況,協助乙方進行人員招募、培訓及協助其進行開店籌備工作。
4、開店組人員的薪資、往返差旅費、食宿等由乙方承擔,該費用的具體標準祥見(附件二)。
5、為協助乙方店正常開業籌備,甲方需代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練員工(主要為店面管理人員及廚房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該部分員工,見附件三),該部分員工的數量及到乙方店處報到時間由開店經理視具體情況而定。
6、甲方代為乙方店配置的員工來源為甲方直營店及其他委托代為培養的分店,該部分員工的薪資水平由甲方根據其連鎖體系內部的薪資制度并適當考慮乙方店當地實際薪資水平而制定。
7、該部分員工到達乙方店的車旅費由乙方承擔。但乙方店開業后一個月內,如出現甲方所代為其配置的人員有自動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費為其重新調配同等職位且技術相當的員工,但該員工所發生的車旅費由乙方承擔。
8、該部分員工到達乙方店時,經乙方認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負責人應及時為該部分員工辦理入職手續。
9、該部分員工在到達乙方店處前的安全責任由甲方承擔,到達乙方店后,無論該店有無為該部分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10、該部分員工在到達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應按照該部分員工當月薪資的1.2倍發放給該部分員工作為當月薪資,用于彌補該部分員工在調動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11、該部分員工在到達乙方店后,即正式成為乙方店員工,乙方有權對其進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在開店籌備期間安排人員(一般為店長、財務、出納、人事等)到甲方處進行受訓,由甲方安排該人員的培訓。甲方可在其店內為該人員提供員工餐(甲方將按照每人10元/天的標準收取餐費),住宿及車旅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3、在乙方店開業前期,開店經理認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員對該店的開業進行支援時,可在與乙方協商后進行處理;但該支援人員的往返車旅費及住宿由乙方承擔,且乙方應根據其實際支援的天數向該支援人員按照其實際工資的1.3倍向其發放薪資。
14、按照一般開店程序,甲方為乙方規定店面籌備期為50天,時間從乙方店面進場裝修時起計算,在這期間甲方積極為乙方店配置該部分員工而進行調配及協助乙方進行其他開店籌備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籌備期間超過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則甲方按照每天1000元的標準向乙方收取培訓費以彌補由于開業延期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四、甲方可應乙方要求派出經驗豐富的管理、技術人員在乙方店內協助乙方工作,支
持時間為 個月,該部分員工的薪資由乙方支付。具體辦法為:乙方每月30
日前將該部分員工當月的薪資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由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乙方
給予的考勤狀況給予該部分員工發放薪資,但所涉及的手續費及匯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持續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給予乙方以下列支持;
一、 人員的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乙或及其加盟店有人員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為其調配人員,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調動員工月薪資的1.5倍支付給甲方作為培訓費;該員工所產生的車旅費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擔。同樣如果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員經過甲方同意并經過甲方調出時,甲方應按照該乙方或其加盟店該員工月薪資的1.5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或其加盟店作為培訓費,該員工所產生的車旅費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擔。
二、協助乙方建立本區域內的培訓體系,以滿足本區域特許經營系統發展的需求;
二、及時為乙方提供與特許經營系統及市場有關的信息;
三、組織乙方參加定期的工作會議及臨時工作會議;
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檢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進意見;
五、及時提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條 工作指令
甲方有權不時向乙方發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當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
甲方工作指令限于與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系方面的事項,不得與本合同相抵觸。
因甲方的指令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導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處罰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服務
除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為乙方提供因營銷、財務、法律等問題所需要的專業咨詢和其他服務。
第二十二條 費用
甲方為乙方提供支持時,甲方所派人員的食宿、差旅費由乙方承擔,但不得底于附件二之規定標準。
甲方為乙方提供支持時,按照規定的標準向乙方收取服務費用。
第六章 統一形象
第二十三條 裝潢
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之裝修標準進行裝潢(裝潢材料標準及材料明細、裝潢價格見附件四)。
外觀之招牌、店面及內部之裝潢裝修若有老舊、損毀等事情的發生影響到甲方統一品牌形象的,乙方應于甲方通知期限內,依當時之企業識別(CIS)修護之,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設備與物品
乙方同意其直營店及其特許加盟店內之廚房設備(見附件五)、桌椅、餐具、員工服裝、財務軟件及其他開業貨品(見附件五)等向甲方指定之廠商采購,其他設備之采購必須取得甲方同意并須符合標準。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內銷售商品種類及價格,亦不得隨意增減其店內設備、設施,否則視同違約。
第二十五條 形象之維護
為維護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須遵守以下幾點:
一、店面整體整潔及經營品質須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販賣法令不許可之商品;
三、不得擺設賭博或游樂性之電動玩具;
四、店內員工須穿著甲方指定之服裝;
五、客訴之發生不得至足以影響甲方整體形象;
六、不得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經營形象及損害消費者權益之事務。
若有以上事件之發生,乙方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改善,則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第七章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公司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限制與保留
甲方對許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公司商標”的權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
一、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不得以與本合同及發展特許經營系統相違背的方式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公司商標”,同時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標”所注冊的范圍使用“公司商標”,更不得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標”。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標”或與其近似的字樣作為其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注冊其店面之工商登記名稱,不得出售或提供給未經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與“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標志的服裝、容器、包裝及活動媒體等用品,亦不得將其店內的廚具、菜臺設備提供給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侵權責任并要求其賠償損失,并視情況可終止合同。
三、乙方在其店內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 除為乙方店鋪經營而向其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甲方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 為第三者模仿、拷貝、復制或協助第三者模仿、拷貝、復制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
四、由甲方或甲方許可的第三方在該本區域內舉辦的展會、比賽、公益活動或為宣傳“公司形象”、“某餐飲公司”品牌形象而參加的各類展會,乙方不得干涉。
五、甲方必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式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不斷進行研究、完善和改進,乙方不得異議,但改進必須是善意的。
六、甲乙雙方均有義務持續不斷地宣傳“公司商標”與品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商標的分許可
乙方無權將甲方許可其使用的“公司商標”許可其特許店使用,由“公司商標”持有人對其特許店直接進行商標授權。
第三十一條 保密責任及競業禁止
一、乙方或其加盟商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技術或擅自復印“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 技術資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營業秘密、資料、文件、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予他人,
二、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或合同終止、解除后兩年內,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參與、教導、提供咨詢服務或受雇、從事、合作經營類似型態餐飲業。否則甲方有權對其提起訴訟,且乙方(含負責人、股東、受雇人)須將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給付或歸入甲方所有,并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人300,000元整,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該行為發生在本合同執行期內)。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他文件資料歸甲方所有,出借給乙方,乙方必須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即刻歸還甲方。
四、乙方應與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輔助人為相同之競業禁止及保密之規定,并對甲方負擔保密義務。
五、 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輔助人如有違反該條款規定之義務的,乙方應將其對該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輔助人之請求轉讓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產生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由乙方負擔。
六、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本保密責任及競業禁止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承諾與保證
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前,未與第三人簽署過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乙方不對第三人負有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會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 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義務
乙方及其特許店均有義務保護甲方許可其使用的知識產權在本區域內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侵權行為采取行動。
乙方對制止本區域內發生的侵權甲方知識產權的行為,負有主要職責,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行使有關訴權。
第三十四條 訴訟權利
對第三人侵權甲方知識產權的行為,乙方及其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行使訴權。本章所稱訴權包括下列及與訴訟有關的權利::
一、對侵權行為自行進行調查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搜集證據;
二、向侵權人直接發出或通過媒體發出停止侵權的通告或聲明;
三、制止侵權行為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四、與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侵權行為并對民事賠償予以調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起訴訟;
七、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訴權的行使
對第三人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由甲方根據侵權的范圍、結果、影響等情況確定行使訴權的主體。
乙方及其特許店行使訴權,應當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特許店應當按照甲方的指示,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采取措施。除因情況緊急而需要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應按甲方的指示行事。
第三十六條 報告
乙方及其特許店發現本區域內第三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立即將侵權人、侵權事實、危害后果等情況報告甲方。
因情況緊急而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乙方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甲方。
第三十七條 訴前保全
乙方及其特許店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特許經營系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未經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乙方及其加盟店可以在未經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證證據。
第三十八條 費用承擔
對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及相關費用,按下規定先行支付:
一、由甲方行使訴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由甲方支付;
二、其他費用由乙方支付;
三、甲方與乙方根據個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賠償金的分配
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賠償金原則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失”計算獲得賠償金的,由受到損害的網絡成員按比例分配;
二、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獲得的賠償金的,由甲方參照網絡成員受到的損失及案件訴訟情況等合理分配;
三、甲方、乙方及其特許店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開支,從獲得的賠償金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條 第三人起訴
因第三人主張甲方知識產權侵權而對乙方及其特許店采取的法律程序,乙方應當在48小時之內報告甲方。
乙方及其特許店均應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必要時,甲方有權指定專業人員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參與有關的法律程序。
因甲方知識產權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裁決乙方及其特許店承擔責任的,其賠償責任及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負擔,否則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但是,因乙方或其特許店的越權行為所導致的任何訴訟或結果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其他訴訟
乙方及其特許店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一、有關產品(服務)自量的糾紛;
二、有關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糾紛;
三、涉及特許經營系統形象與聲譽的其他糾紛。
因乙方或其特許店的行為,導致甲方對外承擔責任的,該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章 廣告(促銷)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廣告(促銷)義務
甲方、乙方及其特許店均有義務通過廣告活動,宣傳特許經營系統的品牌、“公司商標”,并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一定的費用。
甲方負責系統的廣告計劃、廣告策略、廣告設計及全國性廣告的發布,乙方實施本區域的廣告計劃和廣告發布。
第四十三條 廣告(促銷)控制
甲方對特許經營系統的廣告享有控制權,乙方及其特許店應當充分尊重甲方對廣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規定開展廣告活動。
乙方應當執行甲方制定的廣告計劃與廣告策略,不得違反甲方的規定在本區域發布廣告,乙方在本區域內發布的廣告,其廣告內容和方案均應事先報告甲方,經甲方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四十四條 廣告(促銷)費用
一、乙方在本區域內進行廣告促銷活動時,費用自行承擔或與其特許店共同承擔;
二、全國性廣告促銷活動時,由甲方及其相關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擔。
第四十五條 廣告基金
第十章 特許經營費用
第四十六條 加盟費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金額為 元(人民幣,下同)的加盟費。其中 元作為甲方對乙方進行培訓的費用, 萬元為甲方指導乙方建立營運培訓體系的費用, 0 萬元作為乙方接受甲方該區域特許經營代理權的費用。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無論是本合同期滿、中途解約或因其他原因而終止,乙方均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加盟費。
第四十七條 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作為持續使用公司商標、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甲方幫助、技術指導而向甲方支付的費用稱之為特許權使用費。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應按照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一、對于乙方所開設直營店,單店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的標準為 元/月;
二、對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單店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的標準為 元/月;
按照上述的規定,當月特許權使用費應當于次月15前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乙方仍須按照以上規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本合同的期滿或終止,并不影響乙方特許店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
第四十八條 履約保證金
為保證本合同的規定的義務,乙方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交納 元的保證金。
一、不論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事實上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則甲方將直接沒收該保證金并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要求賠償損失。
二、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一年內沒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開設“某餐飲公司”餐飲店的,甲方將以乙方違約為由,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并直接沒收乙方所繳保證金并無息退還乙方所交納加盟金。
三、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沒有開設“某餐飲公司”餐飲店的,則甲方將以乙方違約為由直接沒收該保證金并無息退還乙方所交納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15日內沒有及時向甲方加納加盟金,則甲方將以乙方自動放棄本合同為由,單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沒收乙方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五、若乙方拖欠甲方的債務(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罰款、貨款、違約金等),甲方有權以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抵沖債務。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債務的通知后,應當在十日內向甲方支付與充抵債務數額相同的現金,補足保證金。
六、合同期滿或雙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個月內,在乙方無違約情況下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屆時如乙方有拖欠款項(包括貨款、特許權使用費、懲罰性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甲方可由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九條 結算與支付
甲方應于每月10日前,對乙方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結算,如有爭議,以甲方確認的結果為準,但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并向乙方說明理由和依據。
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一律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最遲于收到款項后10日內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十一章 供貨與銷售
第五十條 供貨押金
為確保甲方對乙方及其特許店供貨的持續性,乙方及其特許店每家店開設前需同甲方簽訂供貨協議,并向甲方交納30,000元的供貨押金。
第五十一條 貨品采購
為維護特許經營系統統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許店除開業前須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廠商采購貨品外,對于以下貨品,也須向甲方或其指定廠商采購;
一、該產品或其外包裝印有“公司商標”;
二、為甲方特制且為店內必須銷售的產品;
三、考慮到質量及環保因素而強制使用的產品;
四、為維護特許經營統一形象而必須統一使用的產品。
除以上產品外,乙方及其特許店可根據價格、質量自行選擇供貨渠道,但乙方及其特
許店之自行進貨之原料、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關標準,否則后果由乙方及其特許店自行承擔,同時甲方可視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條 供貨商之審查
甲方有權對乙方及其特許店之供貨商之資格、產品進行審查,如發現其所提供產品達不到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則有權勒令其更換供貨商,如發現乙方或其特許店之采購貨品有腐爛、變質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況者,可對其進行10,000——50,000元的罰款,情況嚴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資格并報當地衛生行政機關。
第五十三條 供貨、退貨及付款條件
一、開業前,乙方或其特許店委托甲方代為訂貨品時,應將定貨單填妥所需之物料、規格、數量及預定出貨日等,簽章后傳給甲方,并先將貨款以匯款方式自動匯入甲方指定之賬戶。
二、乙方或其特許店應于次月十五日前將與甲方發生之上月結貨款匯入甲方指定之賬戶,如其拖欠甲方該項貨款金額達兩個月或雖未達兩個月但已累計超過三萬元,則甲方有權停止對其供貨。并有權從供貨押金中扣除相應欠款,押金不足部分,乙方或其特許店應于10日內補足。
三、貨品寄發后,非經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許店不得拒收或退回。貨品配送時,如為甲方員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許店驗收人員當面驗收貨品數量、質量、價格及發貨單據,核實無誤后收貨,過后將不予退貨。甲方委托貨運公司配送,則乙方或其特許店驗收人員在驗收完畢后,如發現發貨單據及貨品存在數量、質量或價格等方面的問題,應須于貨品送達兩日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關部門人員,否則由收貨方自行承擔損失。
第五十四條 配送中心
在乙方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甲方可協助乙方在該區域建立配送中心,以降低該區域內各店貨品采購之成本及控制貨品采購之質量。
配送中心投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五條 財務會計制度
乙方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按照甲方的有關要求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乙方自負盈虧,但甲方有權隨時稽核乙方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狀況。
甲方有權要求在乙方及其特許店內安裝電子設備或要求其結賬臺使用網絡連接的電子收銀機以查核其每日營業情況。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表
乙方應當統一使用甲方指定的財務軟件系統。
乙方應當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報送乙方及其區域內各店(直營店、加盟店)當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
一、乙方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二、各特許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乙方應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會計年度乙方及其各特許店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六、本區域內各特許店的合并報表。
第十三章 分特許
第五十七條 分特許權
乙方在本區域內尋求符合條件的加盟商,授權其設立加盟店,按照市場開發計劃建立區域內的特許經營系統。
乙方行使分特許權,應當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規定,不得超過甲方授權范圍和權限。
第五十八條 市場開發計劃
乙方應當竭力拓展本區域市場,盡可能實現對市場的充分開發。經雙方對本區域市場的認真評估,確定以下市場開發計劃:
一、在本合同簽訂后 6 個月內,設立 1 家直營特許店;
二、在本合同簽訂后1年內至少設立 3 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為 2 家;
三、在本合同簽訂滿3年后,至少設立 8 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為 3 家;
五、在本合同簽訂滿 6 年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發展新的加盟店;
在本合同期間,乙方在本區域所設立的直營店數量不得超過其特許店總店數量的40%。
第五十九條 加盟商和加盟店
乙方可在本區域內招募適合的加盟商,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商即可以為個人也可以為企業法人。
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規定對特許店的選址進行調查與評估,其營業面積應該在250 平方米至 500 平方米之間,特許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一般不應少于 800 米。
特許店應當按照甲方的圖紙設計及裝修標準進行裝潢,經甲乙雙方共同驗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分特許合同
乙方與加盟商簽訂的分特許合同及合同附件,應當使用甲方統一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一條 合同審查
乙方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應當將合同副本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甲方審查備案。
甲方在收到該材料 日內做出決定。經審查合格,甲方將委托“公司商標”持有人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送達乙方,分特許合同自“公司商標”持有人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生效。如“公司商標”持有人不予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則分特許合同不生效。
甲方對乙方與加盟商之間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審查備案,并不表示甲方與加盟商之間存在直接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對加盟商承擔任何直接責任。
第六十二條 加盟店的申訴
加盟店對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均有權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訴。對乙方終止、解除加盟店合同及其他嚴重影響到加盟店正常營業的申訴,甲方應當在收到申訴5日內作出決定,對其他事項的申訴,甲方保留作出決定的權利。
甲方在處理加盟店的申訴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作出公正處理決定,乙方及加盟店應當充分尊重甲方決定并按照該決定執行。但甲方該決定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分特許合同的規定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六十三條 直營店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后,應當在該區域注冊設立餐飲有限公司,但不得將“公司商標”作為其餐飲公司的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
乙方設立的直營店應當作為該餐飲公司的分支機構,辦理營業執照。
乙方應當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對其直營店進行統一的管理,不得對直營店給予特殊的優惠或方便。
第六十四條 安排
本合同無論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終止,本區域內的分特許合同亦相應終止。因一方違約而導致本合同終止的,違約方均須對加盟商(店)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計算方式按照乙方與加盟商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標準為依據。
不論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所規定的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公司商標”,以保證加盟店的繼續經營,但每家加盟店必須每月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特許權使用費,否則甲方有權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公司商標”
不論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繼續營業行為必須符合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如有損害到甲方或對“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甲方可按照該合同的規定直接行使該合同中乙方應行使的權利,對加盟店行使各項權利。
第六十五條 告知
乙方在同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將本合同中有關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條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隱瞞或欺騙,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50,000——100,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章 合同的轉讓
第六十六條 合同轉讓的定義
本章所稱的合同轉讓是指甲方或乙方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權利或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第六十七條 甲方轉讓合同
乙方承諾,甲方可以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須在轉讓時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必須保證受讓方必須具備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將受讓方的情況通知乙方。
如果乙方認為受讓方不具備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撤消甲方的轉讓行為。考慮到甲方的區域代理商在數量上可能不止一個,但該項權利的行使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區域代理商,不得重復申請仲裁。
第六十八條 乙方轉讓合同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
乙方要求轉讓合同時,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并將轉讓的理由、轉讓條件、受讓人的情況等報告甲方,由甲方決定是否同意。
第六十九條 受讓人條件
乙方進行的合同轉讓,受讓人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四、 系從事餐飲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已經滿3年以上;
五、 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以上;
六、 凈資產超過500萬元;
七、 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
八、 其關聯企業沒有從事與本特許經營系統相競爭的業務;
九、 同意甲方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及相關文件;
十、 沒有從事過非法經營行為或被政府行政機關處罰過。
第七十條 優先權
乙方轉讓本合同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甲方向乙方發出優先受讓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轉讓或變更轉讓價格與轉讓條件,否則,乙方在一年內不得進行轉讓。
第七十一條 轉讓補償費
乙方轉讓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支付 元的轉讓補償費,作為甲方對因轉讓而發生的費用的補償。
第七十二條 合同文本
乙方轉讓本合同,受讓人應當與甲方重新簽訂《區域代理合同》,該合同屆時使用甲方統一使用的新合同版本。同時甲方將不再退還乙方所交納的任何款項(貨款押金除外),且受讓方必須按規定向甲方支付各項費用。
第七十三條 股東變動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合并、分立或股東變更時,應當將該情況詳細書面報告甲方,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七十四條 經營方式
乙方應當獨立自主地經營本合同所規定的特許經營業務,禁止以承包、租賃、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將該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經營管理。
第十五章 系統變更
第七十五條 系統變更的定義與職責
系統變更是指對系統經營模式產生一定程度影響的改進,這種改進可以直接導致公眾對對系統感受的差異,具體到本特許經營系統,則是指甲方對其“某餐飲公司”餐飲經營模式、裝潢設計以及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公司商標”的改進、更換。
甲方有權進行善意的系統變更,乙方及其特許店應給予充分的理解并積極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積極推動系統變革。
第七十六條 系統變革的原則
甲乙方一致認為,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時地對特許經營系統進行富有成效的變革,以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是雙方的共同目的。
甲方對系統的變革,應在保持系統穩健發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統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系統的經營效益、提高系統的市場競爭力為原則,以達到更好地實現特許經營之目的。
第七十七條 變革的實施
甲方在實施系統變革前,應當在其直營店或同意進行試驗的加盟店進行試驗,經實踐證明符合系統變革的要求,達到預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時應將變革的方案、意圖、可行性、試營狀況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乙方應在本區域內按照甲方的規定實施系統變革,并及時將實施情況報告甲方。
乙方實施系統變革所需要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第七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七十九條 合同的正常終止
一、 雙方經協商,同意終止合同的;
二、 合同到期,乙方無意續約的;
三、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任何一方無力繼續經營的(本條所說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及戰爭等情況)。
四、 一方宣告破產或宣告解散;
五、 70%特許店連續兩年發生經營虧損;
六、 乙方因正常經營困難,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應在3個月前提出終止合同申請并經甲方書面確認批準的;
七、 法院、政府行為要求乙方終止營業的;
八、 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而被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
九、 用于特許經營的主要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當主動與對方進行協商,方可終止合同,未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作出仲裁或判決。同時甲方應在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乙方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本條七、八、九項除外)。
第八十條 甲方的解除權
乙方有下列重大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解除權,并不退還乙方所交納的任何費。
一、未能完成市場開發計劃的;
二、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參與競爭的;
三、未經甲方同意轉讓本合同或轉讓其股權的;
四、未經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權變動的;
五、未經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轉移經營權的;
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業秘密的;
七、逾期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超過三個月的;
八、擅自將公司經營技術資產、設備等移往他處營業或使用的;
九、私自在本區域外增設分店、更換店內設備或違反競業禁止的;
十、沒有忠實實施甲方為改善其營運狀況而提出的勸告指導,導致影響到公司形象的;
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與第三者訂約、從事法律行為或從事私人行為而導致甲方權益受損者;
十二、利用其營業場所進行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給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
十三、私自轉讓、轉移經營權或店內設備予他人,或將該店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進行出租、典當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權利的一切行為;
十四、因其服務質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訴或被媒體曝光批評,在社會上引起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五、故意損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譽的;
十六、其他違背本合同之約定,經甲方認定為重大違約行為,經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會或雖有改正但達不到甲方要求的。
十七、乙方如發生下列各項任何一行為,甲方可書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仍無改善者,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元。
(一)一年內受到甲方處罰超過三次以上的;
(二)其他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第八十一條 保留解除權
在乙方發生破產、無力償還債務及其他情形時,未經甲方的預先書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獲得本合同中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的權利,不論債權人對乙方享有何種權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書。否則,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十二條 乙方的解除權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性賠償金:
一、甲方違反區域保護的規定使用特許經營權的;
二、甲方無故向乙方停止配送產品或原料的;
三、甲方使用的“公司商標”被撤消的;
四、甲方有其他嚴重損害乙方利益或聲譽的行為的;
第八十三條 分特許合同的終止與履行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合同的,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解決分特許合同的繼續履行與終止事宜。
因一方違約行為解除本合同造成分特許合同終止的;或因乙方的違約行為而終止本合同的,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繼續履行分特許合同的,違約方均應當同時承擔對分特許合同的違約責任,按照分特許合同的規定給予加盟商賠償。
第八十四條 合同終止的執行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合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超過30個工作日),繼續正常的營業或履行以下義務;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所享有的權利;
二、撤消直營店內外與“公司商標”有關的內外裝潢、招牌、廣告牌等標志;
三、將與特許經營系統有關的徽記、標志、廣告等交還甲方;
四、將甲方提供的定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涉及到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交還甲方;
五、將“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各類營運使用規章報表、經營 的相關文件資料及物品歸還甲方,不得復制使用;
六、清算與甲方、加盟店、供貨商的債務;
七、將租賃甲方的設備、物品返還甲方;
八、對加盟店進行解釋、安穩工作。
當乙方未履行前款第二項義務時,甲方可自己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十五條 優先受讓權
在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對乙方下列財產或財產權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一、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直營店的房屋所有權(或租賃權)以及直營店的資產收購權;
四、戶外廣告的發布權;
上述財產的轉讓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應共同委托資產
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執行。
第八十六條 其他
在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沒有義務回購乙方的存貨,但應允許乙方以特許經營系統的名義在合理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0日)銷售存貨。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之加盟店,乙方收取加盟店的保證金,應當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十七條 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因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的,應向對方償付違約賠償金。
違約賠償金按照違約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特許權使用費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數的倍數計算,但最少不得低于;兩倍。合同履行不足一年的,特許權使用費按一年計算。
本條款所指的違約賠償金與第八十一條中所提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不沖突,可同時使用。
第八十八條 拖欠損失金
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甲方規定的加盟金、履約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月結貨款、廣告宣傳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的,如逾期支付,則乙方須按照每超過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八十九條 直營店的違約行為
直營店的行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的,可視為乙方的違約行為,甲方可比照本合同中對于乙方違約行為處罰的條款,直接對乙方進行處罰。
第九十條 加盟店的違約行為
對于該區域內加盟店的違約行為,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追究加盟店的責任。
加盟店對分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行為,不視為乙方對甲方的違約行為。但乙方明知加盟店的違約行為而怠于行使處罰職責的,甲方有權根據加盟店的違約行為給予三倍以內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告知與申辯
甲方對于乙方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乙方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的結果,并告知乙方有申辯的權利。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擬作出處罰的通知后7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理由。
甲方應當充分聽取乙方的陳述和申辯。乙方提出的理由成立的,甲方應當采納并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但甲方不得應乙方的申辯而加重對乙方的處罰。
第九十二條 解除權的放棄
甲方或乙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而不解除合同時,不影響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以外的違約責任,但權利人在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第九十三條 工作改進
甲方要求乙方所作出的改進,乙方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改進,并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甲方,甲方可對該改進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八章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甲乙雙方均應當首先通過充分協商給予解決。
如果甲乙雙方對于本合同的爭議不能夠通過協商解決,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四條 送達
一、本條款所稱送達可以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二、直接送達的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如一方對他方為直接送達,而對方拒收者,視為已送達。
第九十五條 其他
本合同中所有章、條的標題是為了便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不作為解釋合同條款的依據。
乙方或其加盟店不得私自聘用本區域外甲方所屬分店(直營店或加盟店)所開除、除名的員工,及未經其所屬分店同意自動離職的員工(級別在組長級以上者)。乙方在不知請的情況下雇傭的,在知悉情況后,應立即解除雇傭關系。
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經詳細地向乙方說明了作為區域代理商開展區域特許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困難及合同內容。甲方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材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對乙方開展區域特許經營事業作出的贏利保證。
同時乙方也充分認識到投資特許經營的商業風險,特許經營并非簡單的復制,而是一項依賴于乙方獨立努力、商業判斷與技能、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商業活動。
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 篇2
合同簽署地: 合同編號: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秉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1、甲乙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內容之規定執行。甲方授權乙方作為 省 地區(以區號 為準) 有限公司產品 (獨家)授權代理商,公司在該區域不再發展第二家加盟(獨家)代理商。
2、代理商全年進貨總金額需達 元(大寫:零佰零拾 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也可以不定額,有定額完成有返利。
2-1 代理商首批進貨金額需達 元(大寫 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2-2完成全年銷售總額及年終返利:完成全年進貨總金額獎勵 ,超出部分獎勵 。
3、一個銷售年度結束后,甲方有權在對乙方綜合考核評估后決定是否繼續授予其該地區的獨家代理權;乙方亦有決定是否繼續作為甲方該地區獨家代理商的權利,在同等條件乙方擁有優先權。
4、供貨及相關細則
4-1合同供貨價格:以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的價格為標準,本價格不含稅,需要發票按正常稅率收取。
4-2貨款支付方式:規定期限內全款匯到甲方賬戶,款到發貨。 4-
3-1首批進貨:本合同簽訂之日,需交合同保證金 元,____日內按照計劃量所需金額將首批進貨款全額匯到甲方賬戶。甲方在收到乙方全款后,按照供貨合同的要求組織發貨,并退回合同保證金或者直接轉為貨款。 4-
3-2屬于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如鐵路、公路、海運事故等),使甲方不能保證供貨期或乙方不能按時交納貨款的情況除外。
4-4 交貨地點及運費 4-
4-1合同交貨地為代理商代理的____市之間運費(以地區級____市為標準,僅限普通物流,如需快遞或快速物流,差價由乙方負責)由甲方承擔。
4-5包裝標準:按一般包裝標準執行,包裝物不回收。
4-6甲方保證將產品保質、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無法交貨的,超出一天按照貨款總額的1%給予補償(特殊情況根據雙方約定)。 5廣告促銷管理
5-1甲方設計、制作的產品必備資料,除按乙方購貨數量比例配贈外,可以專為乙方的市場推出相應的廣告宣傳,其費用由乙方負責或者雙方按比例分攤,具體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5-2乙方組織的促銷推廣活動,其形式及內容必須經甲方審核書面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甲方享有的權利 6-
1-1對乙方的經營有咨詢、監督、調查權。 6-
1-2對違反本合同的不良行為有處罰權;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追究乙方經濟、法律責任。
6-2甲方承擔的義務 6-
2-1有按照合同規定維護乙方合同權益的義務。 6-
2-2 有對乙方首次進貨時提供業務培訓或提供培訓資料的義務。 6-
2-3有按時供貨、保證貨物質量和提供經營信息的義務。 6-
2-4有按照合同規定在合同期內同一簽約地區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貨的義務。
6-3乙方享有的權利 6-
3-1有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 6-
3-2合同期滿后,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地區獨家特約代理商的權利。 6-
3-3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有處罰權;情節嚴重的,可直接追究甲方經濟、法律責任
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 篇3
甲方:乙方:為了推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全國市場的銷售,并建立良好規范的市場秩序,甲方將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合作體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作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商及其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風險提示:
建議雙方明確好代理條件,如果對代理條件要求較為嚴格的,建議可以對代理條件進行明細;如果有相關資質信息,可以作為合同附件;避免一方存在信息不真實,或者資質授權過期等情況,容易引代理糾紛。
涉及到代理條件變更,最好可以有具體的應對措施。
一、代理商資格
1、經國家工商機關、稅務機關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相關產品。
2、具備一定的與____________________相關的技術背景和固定經營場所的單位。
3、具備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資金能力。
4、乙方注冊經營的項目范圍必須包括其所代理的甲方產品。
5、有銷售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品的專職人員并具備甲方產品的培訓服務能力。
6、嚴格遵守甲方的價格政策及本協議有關規定。
7、首期進貨款: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進貨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承諾遵守所代理產品的市場規則,代理關系才算正式確立。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后,發出價值_________元(人民幣)的貨物(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提貨價計),此貨物可以同產品線升級換貨。地區總代理首期進貨款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具備上述條件,符合甲方進貨要求,并簽訂本協議,即可獲得相應的分銷資格。
二、代理事項
1、指定代____區域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縣境內為甲方指定的產品銷售獨家代理商,甲方給乙方頒發《產品獨家代理證書》。
2、合同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雙方可根據各自意愿另行商討續約事宜并簽訂新的代理合同書。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屆滿時沒有續簽,則視為雙方自動放棄繼續合作,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____區域內的營銷戰略、銷售形式、管理運作等銷售事宜。
2、負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品知識培訓、經銷商營業資料。
3、負責向乙方提供用于產品銷售、促銷、推廣、廣告所需的文件資料及所需相關證明手續。
4、根據乙方要求,為乙方開具普通發票,甲方承擔底價稅款,超出部分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區域內享有獨家代理權。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____區域內直接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乙方代理的產品。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本區域內進行產品推廣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負責所代理產品在代____區域內的招商、銷售及與之相關的一切事宜。
3、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權區域范圍外以任何名義進行相關銷售活動,如欲擴大代理推廣區域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經甲方批準后方可進行推廣工作。
4、乙方必須應甲方要求,隨時向甲方報告業務進展及產品流向實際情況。
五、運輸及結算方式
(一)發貨乙方在確定進貨明細目錄后,提前_________天將進貨計劃以書面形式傳真給甲方。如甲方沒在此期限間得到乙方的進貨計劃,將不保證這次發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貨時,須雙方另行協商。
(二)倉儲及運輸
1、甲方負責將乙方訂購的產品發往乙方指定的地點,所發生的運輸費、運輸保險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2、由于運輸不當引起質量問題或包裝破損及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須在到貨之日起____日內提出異議,并提供運輸部門出具的貨物損壞或丟失證明,甲方負責更換補償等量貨物。
3、乙方保證所收到的產品在符合標準的倉儲條件下存放,否則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
(三)結算方式
1、款到發貨。
2、乙方向客戶結算所需發票,須由乙方填制表格后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收到傳真后,方可開發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結算底價部分的差價稅款由乙方承擔。
3、乙方如發生提貨業務后三個月內不開發票甲方將不予以開票。
(四)退貨
1、乙方向甲方所購買的產品,如果自購買后____日內未售出,可以無償退貨。起始計算日期以貨到簽收日期為準。待甲方收到乙方的退貨后,經檢查如無缺損,可以辦理退貨,相應貨款將在收到乙方退貨后一個月內匯給乙方。
2、如果產品已經售出,可以及時向甲方聲明,甲方將及時將此產品的發票開出并寄給乙方。
3、如果已經向甲方聲明不退貨的產品,甲方在向乙方發貨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開具發票并寄出。這部分產品甲方不予退貨。
4、如果產品訂貨后____日內未見乙方的退貨申請,則甲方認為乙方這部分產品已售出,甲方對這部分產品不予退貨,并按規定開具發票。風險提示:
建議違約責任具體明確,比如: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怎樣之類的條款,盡量要避免籠統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可以根據際情況來規定違約賠償金的數額。此外,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或過低,過高可能面臨著違約訴求不被支持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守約方,因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商榷。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1、雙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違約(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2、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