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品代理合同
(2).乙方年銷量達到 標準箱( 瓶)甲方的產品;甲方將以銷量總額(不含稅價格)的 5%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
(3).乙方年銷量達到 標準箱( 瓶)甲方的產品;甲方將以銷量總額(不含稅價格)的 8%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
(4).如乙方年銷售達到超出 標準箱( 瓶)以上,甲方最高返利標準提升為乙方銷售總額(不含稅價格)的10%以酒的形式給予反饋,返利標準將不再提升。
(5).甲方特批及促銷價產品的銷售總額,將不給予返利。
3.乙方在協議期限內,即為 的區域代理商,代理"億軒酒窖葡萄酒的銷售、公司承諾:在代理商區域內,公司不直接經營批、零售業務。甲方不得在上述區域銷售該產品,也不允許其他人在上述地區銷售該產品。乙方有權在上述區域內設立分代理和分經銷商,有權組織業務活動,乙方將獨立承擔上述銷售行為所造成的民事責任,并獨自承擔業務所需的相關費。甲方對分代理和分經銷商不承擔責任,不干涉其業務。
六.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1.乙方只能在指定的區域進行銷售,如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如發現乙方有竄貨行為,乙方將以被竄貨方的區域代理之相同產品單價價格的100%作為罰金,最高限額不限,由竄貨的實際數量為準,罰金由甲方直接管理。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
2. 乙方的所有產品序列號為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并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4.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或其他有效證明,并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甲方在接到乙方投訴有他人竄貨時,必須根據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資料,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配合處理,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5.乙方應按照以上甲方的產品價格體系和規定的要求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 如乙方有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行為,無法制止的,甲、乙雙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協議,并追究其經濟責任,乙方將給予甲方最低賠償金為:乙方年銷售總額的3倍金額。
七. 試用協議期限及終止。
1. 試用協議履行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包括乙方支票到期兌付不能),則按千分之一的日息償付違約金,甲方并且有權利停止發貨,違約金不足彌補對方實際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不足彌補的實際損失。
2.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或解除協議,被違約方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并賠償相應的損失金。
九.本協議未約定的事宜,在實際履行中協商補充完善,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同具法律效力。不詳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準。
十.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商品清單》、訂單均為本協議附件。
本協議一式二份,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蓋章)
業務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業務代表: 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