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代理商合同
4、所有產品說明及銷售文件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商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一條 保密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第十二條 分包代理商
代理商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商,代理商應對該分包代理商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工業產權的侵犯
代理商應視察市場,如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商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商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經銷活動以外的此類費用。
第十四條 代理商獨家銷售權的范圍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力。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商。
第十五條 信息反饋
向代理商不斷提供信息,為促進代理活動,制造商應向代理商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代理商。
第十六條 技術幫助
制造商應幫助代理商的雇員獲得經銷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商應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及工資,制造商應提供食宿。
第十七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合同執行滿1年后,代理商如無違約行為且符合以下兩條;1.如遇原材料價格上漲制造商需提供市場價格上漲的合理有效依據,在原價格加上價格上漲部分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按新價格執行。 2.雙方可以協商任務量逐年遞增(銷售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可以重新簽署合同。
第十八條 文件的歸還
協議期滿時,代理商應將第十三條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廣告資料及所有文件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方式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處理(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留置權
代理商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武漢魯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1、 雙方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
2、制造商提供的代理商價格表(價格表無制造商加蓋公章無效)。
3、制造商提供的指導價格表。
制造商: 代理商:
簽署地: 簽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