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賣合同(樣式二)
4、拍賣結束后,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后,應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托人,不得延誤。
5、對需要征稅的拍賣物,由委托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6、拍賣成交后,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7、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8、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9、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10、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11、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
12、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13、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
14、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2)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
(3)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4)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5、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保留價,不得低于保留價進行拍賣。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拍賣人違約責任
1、超越權限處理委托事務的責任。拍賣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擅自轉委托的責任。拍賣人違反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轉委托,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人應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拍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責任。委托人違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拍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4、對次拍賣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的責任。拍賣人經委托人同意而轉委托的,如果對次拍賣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人應對次拍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交付財物及轉移權利義務的責任。拍賣人未將處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或者權利及時轉交給委托人,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委托人違約責任
1、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如果委托人違反了這一義務,則應當向拍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拍賣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拍賣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終止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委托人違反此義務的,應向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終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