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布委托合同(四)
第六條 免責條款
1.因地震、火災、水災、叛亂、爆炸、罷工、運輸中斷、政府禁令、媒體等非代理方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廣告不能發布或不能按合同約定發布,代理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在上述影響合同履行的原因消除后,代理方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需提交有關部門證明文件的,代理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正面與背面的文字部分共同構成本合同內容,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