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牌廣告合同
16.2 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如果在協商開始后十四日內爭議不能以這種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仲裁。
16.3 仲裁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6.3.1 如果當時雙方書面同意,則由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仲裁。
16.3.2 如果雙方不同意按上述規定進行仲裁,則甲、乙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法院按其調解和仲裁規則最終裁決。
16.4 仲裁裁決應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如果敗訴方多於一方,敗訴方應按比例負擔)或由仲裁團另行確定。仲裁員的任何裁決由對敗訴方行使司法權或對敗訴方資產所在地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其他
17.1 乙方同意廣告媒體發布之內容的全部版權及任何其他權利(包括廣告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品牌名稱、商標和由甲方提供與廣告媒體發布一切有關的資料),無論何時均是(并將永遠是)甲方(或有關知識產權授權人)的獨家專有財產,乙方不得獲取該財產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17.2 本合約無論出于任何原因而終止,乙方需自行承擔費用將廣告畫面拆除,其他保密材料及其所有副本歸還給甲方。
17.3 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乙方須自行承擔費用于十四(14)天內拆卸移走廣告畫面,而甲方無須再承擔本合約期滿后之任何媒體費用。
17.4 本合約對本合約雙方及其代名人或受讓人均有約束力,并對雙方不時可能指定的各代理人有約束力。
17.5 不論本協議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對本協議違約以致不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本協議,違約引起的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
17.6 未經其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和有關政府當局的任何必要的批準,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份地轉讓本協議。
17.7 所有退還甲方或客戶的退款,需以本合約內第二條所定的貨幣支付。
17.8 通知:如果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電傳發出,并以電話知會對方和用航空掛號信加以確認,迅速發往或寄往適當的地址。本合同規定的通知或通訊,如用航空寄出,郵截日期後的十二(12)日應視收件日期;如用電報或圖文傳真發出,電報或傳真發出后的兩(2)個工作日應視為收件日期。一切通知和通訊均應發往下列適當地址,直到向各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