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精選3篇)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1
供地產代理與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并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咨詢你的律師。
備注: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閱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注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閱該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 (“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并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 年月日起生效,并于 年月 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 代理關系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 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系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系;
(b) 如屬雙邊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 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系,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 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 傭金 本協議適用于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傭金的規定,列于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 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
(a) 如屬單邊代理的關系,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 如屬雙邊代理的關系,或在業主并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 代理須披露權益
(a)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員/大股東(6)/合伙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 沒有 (8)
(b) 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6. 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 閱讀并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 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 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 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 租客的簽署: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 代理的營業詳情說明書號碼: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業
物業 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 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代理關系(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并刪去不適用者) 業主所須支付的傭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所須支付的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的簽署*
(a)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 為租客取得關于物業的資料;
(b) 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 進行商議,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 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傭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傭金。
2. 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傭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傭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傭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傭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注釋
(1) 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 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 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 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 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c) 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 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開發建設的項目商品住宅及商鋪由乙方獨家代理銷售的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內容
1. 項目名稱:
2. 地址:
3. 物業類型:商品住宅、商鋪。
4. 具體代理范圍:本項目所有可售單位。
第二條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起至止,合同到期,自動失效。如需續簽合同,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如需續簽,甲方應于合同期滿前的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甲、乙雙方合作順利的前提下,同等條件時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第三條 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 須保證所委托項目銷售的合法性,并在正式銷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托項目已取得銷售許可的有關法律文件及樓宇圖紙、裝修標準、配套設施等有關的資料,包括:
1) 開發商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 市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3) 小區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房屋立面圖、鳥瞰圖、室內廚衛設施表等;
4) 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認購書范本、與銀行簽訂的按揭協議。
2. 有權審定乙方提出的銷售策劃、宣傳推廣方案及批準乙方提出的銷售進度、銷售報價、付款方式等,并在乙方提交相關書面策劃建議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或簽字確認,組織乙方會同各相關人員或專業公司,對相關項目規劃及營銷內容進行具體實施。
3. 委派一位專業人士,負責項目營銷策劃、銷售過程中協調雙方建議及工作事務等相關事宜,審核由乙方代為填寫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負責《商品房買賣合同》蓋章、備案,及銀行按揭辦理對接、銷售物業的產權辦理等工作,并負責保管原件。所有房款及定金須由甲方派專人負責收取。
4. 承擔項目的一切推廣宣傳制作費用(包括戶外廣告、報紙廣告、展銷會、模型制作、售樓書、展板、宣傳單和各種類型的廣告投入等)。
5. 提供已裝修的銷售中心供乙方辦理銷售業務使用,該銷售中心應當配備現場辦公室、電話機、復印機、電腦及相應的辦公設備,并承擔日常使用費用(如電話費等)。銷售中心內部的設施須列出明細單,由雙方簽字確認。乙方在日常管理使用中,應注意節約,根據需要提出養護申請,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壞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 于每月初主持月銷售例會,聽取乙方的相關情況匯報,并與乙方商議作出相關決定。
7. 有權對乙方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違反規定及不稱職的服務人員,甲方有權要求予以調換,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項目服務小組人員。
8. 保證施工現場看房通道的安全與暢通;由于安全通道不完善而造成銷售人員及看房客戶人身傷害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 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 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具備與履行本合同有關合法的經營資格,并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 負責項目整體推廣策略、各階段廣告設計、宣傳和建議。安排設計、擬定項目的售樓書、銷售解說辭、推廣宣傳單、效果圖、認購書、認購須知及其它相關銷售資料,須提交甲方審核同意。其中有關廣告事宜由乙方負責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3. 組織專人負責,以精干、高效的人員投入該項目的營銷策劃及銷售代理工作,人員應包括項目總監或項目經理一名,策劃助理或策劃經理一名;進入銷售期后,配置銷售經理一名及銷售人員4名,負責為本項目配置專業的廣告設計團隊。
4. 根據甲方要求推廣的投放量即推廣宣傳制作費(包括戶外廣告租賃、制作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當期預計銷售總額的 %。本合同屆期后,如推廣宣傳制作費有結余的,乙方在完成銷售任務的情況下,甲方按節省廣告款的 %結算給乙方作為銷售獎勵。
5. 在前期策劃及銷售代理過程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建議須以書面形式在5個工作日之前提交甲方審議,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實施過程中,應密切監控項目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務求達到策劃設想的營銷效果。
6. 提供每期推出的《銷售底價表》,在雙方簽字確認后嚴格執行,實際銷售價格不得低于《銷售底價表》。如因市場變化需要調價或特殊情況另行指定價格銷售的,須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后方可作為執行的銷售價格根據。
7. 嚴格管理本方銷售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言行,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購房者做出任何書面及口頭承諾,否則由乙方承擔一切后果責任。
8. 負責收集成交客戶資料:包括所購房樓層號、姓名、身份證復印件、住址、電話號碼、付款情況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報送甲方,并負責在每月初5日內向甲方呈報上個月的《銷售月報表》和《市場報告》。
9. 安排相關的售后跟進工作,如客戶催款、協助甲方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等相關事項。
10. 應于合同生效日起的10日內提交《 項目年度營銷策劃報告》(含市場研究、項目定位及營銷策劃執行報告)。
第五條 雙方溝通及文件確認方式
1. 會議的召集及會前準備
乙方須在每次會議前提前 天提交會議主題、目標、討論及需確認事項,甲方準備周全后方正式舉行會議。
2. 文件的確認方式
每次會議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書面確認會議紀要的主要事項。所有未決事項亦需確定最終日期及負責單位。
第六條 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前期合作履約保證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
2. 銷售代理階段
1)自本合同生效后兩個月內,如項目未取得預售證,甲方須在之后的每月3日前支付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給乙方作為“預支銷售代理費”,直至項目取得預售證;開始銷售結算首筆代理費后,甲方停止支付該項預支費用。項目取得預售證開始銷售后,甲方在乙方第一次結算銷售代理費開始,從乙方的銷售代理費中扣除已支付給乙方的“預支銷售代理費”的20%,剩余預支部分逐月扣除,扣完為止。
2)銷售代理任務考核
甲方確保所有住宅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自《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取得之日起5個月,乙方需確保達到住宅貨量(以簽約計算) %(含 %)的銷售率,并向甲方提供每個月的銷售任務計劃表,作為每月結算銷售代理費的依據,總結算以每月累積銷售總值為依據。本合同銷售率 = 已售單位的合同總面積÷全部可銷售面積。
甲方承諾按照上述時間取得預售許可證,若不能按時取得,則銷售任務時間順延相應時長。
3)銷售代理費及溢價款分成結算標準、時間及方式
(1)銷售代理費及溢價款分成標準:
A. 銷售代理費收取方式、標準:
銷售代理費=底價銷售代理費+溢價款分成
a. 底價銷售代理費按當期已完成底價銷售總額的 % 計提。
b. 甲方關系客戶及乙方申請折扣超過底價表的成交客戶,底價銷售代理費按銷售總額的 % 結算。(甲方關系客戶的界定:通過甲方公司及甲方公司的內部員工關系成交的客戶。)
c. 因客戶需要團購的,若售價低于底價表價格,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出售,乙方底價銷售代理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 %收取。銷售金額計入乙方的任務達標額。(注:購買20套房屋以上的為團購。)
B. 溢價款分成比例標準:
項目開盤前一周,雙方確定銷售底價。屆時,住宅銷售價格按雙方約定的底價及對應底價的一房一價《銷售底價表》,超出底價部分為溢價部分。溢價部分的實際成交面積對應的總成交額為溢價款,溢價款進行雙方分成,甲方占溢價款的 %;乙方占溢價款的 %。溢價結算,乙方須完成累計任務的 %,才具備結算條件。
C.銷售代理費及溢價款分成結算時間和標準:
a.結算時間:
項目開始銷售后,每月5日前為結算日,乙方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代理銷售清單和《銷售代理費結算確認書》交給甲方審核,結算完畢3日內,乙方開具有效發票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發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傭金及溢價款分成。
b.以當期已完成底價銷售為條件的結算標準:
① 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付款額達到100%;
② 分期付款的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付款額達到70%;
③ 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全額繳付首期購房款,且貸款到賬。特殊情況下,客戶悔約而須退還房款時,客戶已交付定金或應承擔的違約金歸甲方所有,該定金或違約金乙方按代理費率收取代理費。乙方多收取的傭金及溢價款分成在下次結算時減扣。
D.其它
a. 本合同屆期后,雙方對符合結算標準的單元進行清算,甲方在清算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支付銷售代理費。如客戶銀行按揭貸款沒有到賬,則在客戶銀行按揭貸款放款后再行結算給乙方;對于已簽認購書的單元,在合同屆期后一個月內,符合結算標準的按合同規定結算給乙方。
b. 本合同屆期后,乙方應當向甲方移交與代理銷售項目有關的所有書面文本、電子文檔、辦公用品;移交清楚前甲方可暫緩支付余欠的銷售代理費。
c.本合同中由乙方收取的銷售代理費而產生的稅費及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 2 ) 關于銷售范圍的特別約定:
甲方自留和回遷房屋面積須在取得當期《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前書面確認給乙方,其面積不得超過當期可售房屋總面積的3%,其余房屋面積屬于簽約面積,所有成交均視作乙方銷售,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第六條相關約定標準結算銷售代理費。
第八條 違約條款
1. 甲、乙雙方承諾恪守信用,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如有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 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果要提前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但不免除該方因此產生的違約責任。
3. 如在合同期內,甲方無故終止合同,則視作甲方違約,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算銷售代理費,此外,甲方須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則視作乙方違約,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算銷售代理費,此外,乙方之前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退回。
4. 關于履約保證金,如在約定的期限內,乙方完成銷售代理任務,則甲方全額退還;如未完成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如:房產政策造成產業整體滯銷,地震等原因,時間順延),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完成額的相應比例扣除保證金。例:乙方實際完成35%的銷售率,即完成了銷售任務的50%,扣除保證金為:20萬元×(1-50%)=10萬元。
6. 乙方不得泄露除廣告宣傳或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公開的甲方信息,否則視為單方違約,甲方有權追索乙方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的賠償;
7. 如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應得的前期策劃及銷售代理費和溢價款分成及項目前期保證金,則每延遲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欠款總額萬分之二(0.02%)的滯納金,直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拖欠款超過2個月以上,在5個工作日內催繳無效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
8. 在銷售代理過程中,乙方有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或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如售價、優惠條件)等行為,視為違約,乙方須承擔相關責任;若接甲方整改通知后5日內仍然未整改的,甲方可立即終止本合同,甲方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 其它約定
1.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可另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每一期《銷售底價表》作為本合同附件。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3
委 托 人:__(以下簡稱甲方) 負 責 人:__
電 話:__
代 理 人:__(以下簡稱乙方) 負 責 人:__
電 話: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甲方現將其開發的位于__(暫定名)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全程策劃與銷售工作全權委托給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內容不因項目及公司名稱改變而改變。
一. 代理物業
代理物業位于__(暫定名,以下簡稱“項目”)。項目用地面積約108畝,建筑面積約60000㎡,最終以政府批準的文件為準。
二.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項目正式公開發售日(開盤)后18個月止。合同期滿,若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則本合同自動順延至項目銷售率達成可售物業面積的95%以上時止。
三. 代理范圍
代理范圍為本項目之全部住宅及商用物業。如甲方需要保留持有部分物業,則必須在本項目公開發售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保留持有物業單位清單,否則乙方將全部視為可售單位。
四、甲、乙雙方職責及義務
(一)甲方職責及義務:
1、甲方對本項目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并委托乙方全權負責產品定位、營銷策劃、銷售代理等工作。
2、甲方對因項目本身之權屬和資格問題而引致的糾紛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預售證以及各銷售階段的合法手續和相關法律文件,并在工程進度、質量及協調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給予保障,以保證銷售工作的順利進行。
4、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提供項目現場銷售及辦公場地、辦公設備(電話、電腦、傳真機、復印機)等必要設備、設施,但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歸甲方。
5、本委托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進行策劃和銷售。如發生甲方將本項目整體轉讓或項目可銷售面積暫不銷售的情況,甲方須結清乙方全部的策劃費和代理費,負責處理由此帶來的善后工作,并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6、甲方需委托一至兩名工作人員與乙方共同組成營銷協調小組,定期召開營銷協調會議。積極配合乙方工作,負責購房合同管理,進行購房合同簽章和收取定金與購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及備案登記等手續,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7、甲方負責審定銷售、宣傳推廣過程中必要的合作單位(如廣告設計公司、模型公司、活動禮儀公司、印刷廠、噴繪制作公司、裝修裝飾公司等)。
8、甲方按確定的銷售計劃,確保項目工程進度。負責售樓現場的清理、工地圍墻的建設、售樓處的建設和裝修裝飾、樣板房和樣板環境的建設和裝修裝飾。
9、甲方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及其相應文件的復印件, 承擔合同打印、客戶資料復印,特別是辦理銀行按揭等的相關費用。
10、負責開發與銷售的領導與協調工作,委派專人與乙方工作銜接,協調乙方與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公司的工作關系,為乙方的策劃和銷售提供本項目的各種原始資料。
11、按時結算乙方的已實現銷售規定的應提取的策劃、代理服務等費用。
12、負責樓盤銷售廣告宣傳、推廣的相應費用(如戶外廣告制作、報紙、電視、電臺等廣告發布、禮品購買、沙盤制作、樓書制作、展會費用、臨時聘用禮儀人員的費用等),投入宣傳廣告費用金額控制在銷售總額的1.5%以內,如有超過,則超過部分由乙方承擔。所有發布的廣告設計作品或印刷品須經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才能發布或發放。
13、負責審定由乙方擬定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銷售計劃、廣告推廣建議、銷售價格及其它銷售資料,并根據實際情況有權修改銷售計劃、調整價格或銷售資料中的條款,但須提前七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職責及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負責項目產品定位、市場定位、規劃建議、營銷策劃與銷售代理等工作。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概況,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及時向甲方提供可行的開發、宣傳和銷售方案。
2、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使其委派的策劃與銷售人員到位進行工作安排并執行相關工作。
3、乙方要確保整個策劃和銷售過程不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
4、乙方策劃及銷售人員除非甲方要求,否則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的,需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經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換。乙方與甲方及建筑設計、景觀設計、廣告設計等單位組成項目營銷協調小組,定期召開營銷協商會。委派專業人員參加與項目相關的各種會議,并向甲方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5、乙方負責樓盤銷售人員的管理工作,銷售人員的組織和管理方式由乙方自行制定。
6、乙方不得向客戶收取未經甲方同意的任何費用。
7、乙方負責按審定后的銷控計劃,組織好樓盤的銷售工作,并在開盤前一個月開始必須保證每班次有不少于4名銷售人員在售樓現場從事銷售工作,并視銷售情況隨時增派銷售人員。
8、乙方應配合甲方催收房款,代表甲方與客戶簽定《認購書》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并由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人選確定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簽字蓋章,協助辦理購房手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減修改本項目《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認購書》的條款。《認購書》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房價以甲方確認的銷售價格表的價格為準,且文本任何修改都須甲方簽字確認。乙方自行承擔未經甲方所派專職負責人同意修改條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9、乙方配合甲方及時收齊和審查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所需客戶的資料。
10、乙方負責派出人員的管理、薪金、勞動保護、福利、住宿、交通、通訊等所衍生的一切費用。
11、在銷售代理過程中乙方要努力維護甲方聲譽,不得有有損于甲方聲譽的言行或侵權行為,嚴守雙方合同條款和甲方商業秘密,確保甲方和該項目的良好形象。
12、與甲方及甲方選定的廣告公司共同制定宣傳和廣告發布方案及時間計劃。
13、銷售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戶做如實解釋,盡力促銷,不得向購房者夸大、隱瞞或過度承諾,否則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責任。
14、每周和每月需向甲方提交銷售周報和月報表,與甲方有關負責人員核對、調整銷控表。
15、嚴格按照雙方共同確認的價格表進行銷售,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低于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進行銷售,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6、乙方銷售及策劃代理權不得轉讓。從本合同簽訂日開始計算,一年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代理銷售其它房開企業在麗江市區的同類型競爭項目。
五、共同責任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精誠合作,共同努力將項目開發、銷售成功。
2、甲、乙雙方應保持友好溝通的工作模式,不得互相隱瞞或設置障礙。
3、甲、乙雙方都享有項目銷售現場和所有宣傳資料的署名權。
4、甲、乙雙方認定的工作內容及程序應共同遵守,如有異議應協商解決,并有義務保護工作成果(如統計數據、策劃創意等)。
六、服務目標
1、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力爭本項目在20__年8月底前通過報規手續,10月底以前拿到預售證,12月底以前開盤銷售。
2、項目上市(開盤)銷售的條件為:有預售許可證、現場售樓處交付使用、戶外廣告出街、持續一個月以上的宣傳推廣、具備銷售接待條件、蓄客量達到一定數量(如100組以上),則可擇日開盤。
3、自正式開盤之日起18個月內須完成項目可銷售面積的95%以上。
七、服務收費及其結算方式:
1、乙方受甲方委托,負責項目全程策劃、銷售等工作。甲方應按以下條款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給乙方:
A、銷售代理費采取基準代理費和溢價獎勵兩個部分計提:銷售均價在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以下(含此銷售底價)時,只要是甲方認可的銷售價格,則依據銷售合同金額(以買賣合同為準)的2%計提代理服務費(簡稱代理費);銷售均價在雙方確認的'銷售底價以上時,銷售底價以下部分按2%計提,超過銷售底價以上部分按30%計提溢價獎勵。
B、計提代理費和溢價獎勵采取月結方式,開盤后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的6日前計提上一個月的代理費。
2、甲方銷售均價底價在開盤前一個月內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乙方確定并作為合同附件。乙方即以此委托底價制定分戶的上市(掛牌)價格表,且實現的銷售價高于以上對應的委托底價的增加部份即為溢價。甲方對乙方實現的溢價進行獎勵。具體溢價提成獎勵方式為:溢價部分甲乙雙方按照70%:30%分成;每月結算。
3、上述代理費每月30日為結算日。雙方當日核算金額,并在下一個月六日以前付清應付款項,乙方提供合法發票。如有拖欠按所欠額每日支付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4、房屋完成銷售,可以計提代理費和溢價獎勵的標準為: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如客戶進行銀行按揭的,則需按揭款項到賬后才能視為完成銷售,并可以計提相關服務費用。
5、退房處理及定金的罰沒:若客戶繳付首期房款前悔約,所沒收履約保證金雙方各收取50%。若客戶繳付首期房款后悔約,履約保證金及罰金歸甲方所有,但乙方仍按原合同金額收取相應銷售代理費。
八、其他約定:
1、乙方負責整個項目的全程營銷策劃工作,但不收取任何策劃費用。
2、在本合同簽訂后,到開盤后乙方開始正式計提代理費前,甲方每月借支30000元給乙方,此借款在開盤后從代理費中抵扣返還。借支時間從簽訂本合同后的第二個月開始,每月6日前支付,乙方開具借款收據,在開盤后抵扣返還時,乙方以正式發票換回。
3、若因甲方工程進度、預售證等原因而影響乙方正常銷售或開盤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改善,超過一個月的則乙方順延實現銷售目標的時間。
4、雙方應通力合作,為對方工作提供各種便利。
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設立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或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終止合同條件:
1、甲、乙雙方確定以每6個月為一個銷售考核周期(最低限度每個考核周期必須完成32%以上的銷售率)。正常情況下,若乙方每銷售周期不能完成階段考核任務則甲方給予乙方一個月的努力期,若乙方仍然不能完成階段考核任務,則前面已銷售部份按1.5%提取代理費,如果已經提取的則乙方返還多提取部分。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乙方配備的所有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如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的,則在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30日內必須重新安排人員直至甲方認可,如連續兩次整改仍然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的,則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所有委托事項。
3、甲方如發現乙方于銷售代理過程中有任何未經甲方許可之銷售行為,甲方首先可書面告知乙方并給予乙方五個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滿乙方仍未修正,則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一切銷售活動,并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甲方可以追究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4、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時,乙方首先可書面告知甲方并給予甲方五個工作日的整改期,若期滿甲方仍未修正,則乙方可單方終止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仍須支付乙方于代理期間已售出單位之銷售代理費和溢價獎勵等。
十、如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采取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時間: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