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服務協議(通用3篇)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服務協議 篇1
甲方(委托行):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行):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商定,就合作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業務定義
1.1、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是指,甲方根據客戶申請,委托乙方為客戶對外開立用于貿易進口的信用證業務,付款到期日,客戶委托乙方對外付款。
1.2、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限于客戶在甲方申請辦理的具有真實進口貿易背景的業務。
1.3、甲方委托乙方開立國際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單據處理應遵守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則。
第二條 責任約定
2.1、甲方承擔對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的審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戶及相關業務的資料,甲方保證:
a.客戶是合法公司,所申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及其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符合國家及當地外匯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涉及洗錢和恐怖活動資金,當事人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不是聯合國或美國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國家/地區;
b.甲方確認,委托乙方辦理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是外匯局公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名錄”中的、且不是“由國家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中的進口企業(否則需提交外匯局簽發的備案表);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本協議項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確、付款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乙方對外違約,甲方承擔由此給客戶及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e.信用證開出后如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生與信用證有關的修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2.2、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獨立于甲方與客戶之間的進口結算業務,甲方與客戶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經濟或法律糾紛均不影響甲方依據本條應承擔的責任。
2.3、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對外開立國際信用證對外付款,承擔由于未能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開證、對外付款而給客戶及或甲方造成的損失。
2.4、乙方代理甲方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甲方繳納保證金存款幣別與信用證規定的結算幣種不一致時,為規避匯率風險,乙方將按適當比例加收部分保證金。
2.5、對于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國際慣例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幣種、期限
3.1、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港幣、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3.2、“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甲方可根據客戶的實際業務需要,聯系乙方逐筆確定國際信用證業務期限,但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90天,如甲方確有業務需求,乙方將根據短債指標余額情況受理業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債指標占用費。
第四條 費用與罰息
4.1、乙方“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費率由甲乙雙方逐筆協商,主要費用包括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承兌費、付款費、電報費、不符點處理費、郵遞費、短債指標占用費(3個月以上信用證)等,其中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付款費于乙方對外開證或修改信用證、付款后逐筆收取,承兌費、短債指標占用費在業務結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個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繳納全額保證金委托代理開證的業務,乙方可免收承兌費,其他費用在產生時即時收取。
4.2、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費通知書后,應在一個營業日將應繳納費用存入乙方指定賬戶(賬號:)。
4.3、對外幣墊款,從墊款之日起,在乙方規定的當期一年以(含一年)固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計收利息,自墊款之日起按月計收復利。
第五條 業務基本流程
5.1、甲方對申請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進行審核。
5.2、對于符合條件的客戶和業務,向乙方提交加蓋預留印鑒的委托業務資料:
(1)進口合同
(2)代理協議(如屬代理進口)
(3)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4)購買外匯申請書(如需乙方購匯支付,最遲于付款日前一個營業日提交,樣本見附件一)或現匯付款申請書(如現匯支付,樣本見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委托書(樣本見附件三)
5.3、乙方在收到上述傳真資料的兩個營業日完成資料審核,并確認是否可以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乙方同意受理業務,甲方應自收到確認之日起兩個營業日將上述加蓋預留印鑒的全套資料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乙方。如乙方對甲方的業務指示存在疑問,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個營業日向甲方進行查詢和確認,甲方應就乙方的查詢及時予以明確回復,對于甲方原因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5.4、乙方同意受理業務后,如甲方存入保證金,須與乙方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樣本見附件四)
5.5、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業務指示后,在資料齊備、辦理保證金入賬手續、符合乙方部管理要求的情況下,于甲方指示對外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日對外發出電報,并應在下一個營業日,通過傳真方式向甲方傳遞信用證報文、回執及相關費用明細。
5.6、乙方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規則進行獨立審核,并將相關單據及審核結果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
5.7、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點,
a.即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確認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劃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b.遠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確認承兌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據此對外發送承兌電,并將電報容傳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兌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c.如需乙方購匯對外付款的,甲方務必應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資金及購買外匯申請書遞交乙方,由乙方代為購匯后對外支付。
5.8、如單證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點,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提出拒付;如屆時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審單結果對外拒付。
5.9、單據到達前,如乙方收到來單行不符點的電報,將及時通知甲方聯系客戶確認是否接受不符點,甲方應盡快通知乙方相應結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確認接受不符點,甲方不得變更。
5.10、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甲方接受不符點,在甲方確認付款或承兌后,乙方將全套單據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甲方;
如單證不符且甲方拒付、相關單據仍由乙方代為保管,乙方發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來單行退單要求,乙方將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確認同意退單后,乙方進行退單處理。
5.11、甲方應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營業日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如甲方要求的開立/修改信用證或信用證項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營業日,乙方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對外付款。對于由此而可能產生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甲方負責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的國際收支申報及核銷。
第六條 其他約定
6.1、甲方須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款項足額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號:),以用于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乙方亦有權主動借記甲方在乙方的外幣或人民幣賬戶作為備付款對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備付款項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清償上述款項。
6.2、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為開證行,如在對審單意見與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如在單據最后處理日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乙方審核結果為準,乙方有權按照自主審單結果對外付款/承兌/拒付。
6.3、甲、乙方應向對方提供用于辦理代理開立國信用證業務的專用印鑒。印鑒式樣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乙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6.4、甲乙雙方合作開展代理開立國信用證業務時應通過指定傳真傳遞業務資料,
甲方指定傳真: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傳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傳遞資料容以傳真件所載容為準,但有關正本亦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以快遞或其他約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證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管轄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于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澳門和地區法律)。
7.2、爭議解決
在協議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任何爭議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后30天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協議的補充和解除
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補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補充或修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若協議到期時仍有未完結業務,本協議條款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全部業務結束為止。協議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受限制;如有異議,提議方應于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重新協商議定。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年月日簽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服務協議 篇2
編號:
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乙方:
負責人: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加強甲乙雙方在國內信用證項下融資業務方面的合作,經甲方申請,在滿足乙方相關規定的條件下,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議付信用證項下議付以及即期付款信用項下賣方押匯融資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所稱議付,系指應甲方(信用證受益人)的申請,乙方作為可議付信用證項下被指定的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有追索權地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本協議所稱賣方押匯,系指應甲方的申請,乙方憑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銷國內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向甲方提供的一種以國內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能夠正常收款為基礎的有追索權短期融資業務。
第二條 議付及賣方押匯的條件
(一)議付及賣方押匯的條件
1、甲方根據本協議申請敘做議付的信用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1) 開證行評級須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額度充足;且
(2) 乙方已收到開證行到期付款的確認電(函);且
(3) 國內信用證應聲明適用《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或在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國內信用證的形式和內容應經乙方審核認可;
(4) 基礎交易項下交易真實、合法,并提交信用證規定的相關單據;
(5) 乙方為可議付信用證項下被指定的議付行;
(6) 乙方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2、甲方根據本協議申請敘做賣方押匯的信用證需滿足如下條件:
(1)開證行評級須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額度充足;且
(2)國內信用證應聲明適用《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或在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國內信用證的形式和內容應經乙方審核認可;
(3)基礎交易項下交易真實、合法,并提交信用證規定的相關單據;
(4)信用證項下經乙方審核單證相符、單單相符;
(5)乙方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二)、不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任一條件的,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融資。乙方對于上述條件的認定具有最終和完全的決定權,甲方無權提出任何異議。
第三條 利息、罰息、費用和匯率
本協議項下的單筆融資幣種為人民幣,融資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執行,具體以經乙方確認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上記載的利率為準。
1、 融資逾期的利息/罰息。乙方于融資到期日未收回融資款項,且甲乙雙方就展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即構成融資逾期。融資發生逾期時,乙方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行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利率,具體以經乙方確認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中的約定為準。
2、 如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違約,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實現乙方債權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3、 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須向乙方支付的費用包括:
(1)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每項業務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乙方為收回與本協議有關的信用證、票據、保證和抵(質)押擔保項下的款項向有關當事人追索而發生的費用;
(3)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4、 甲方履行還款義務時,所使用的幣種應為人民幣。乙方依據本協議及單項協議主動從甲方賬戶中扣款時,如該賬戶幣種與融資貨幣不同,乙方有權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匯率牌價進行折算或者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當天的最新匯率牌價進行實時詢價交易。
第四條 具體融資交易需要簽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請議付/賣方押匯融資時,應與乙方簽署以下相關文件:
1、單筆議付融資項下向乙方提交《議付申請書》或《賣方押匯申請書》(以下統一簡稱為“申請書”)。該申請書由甲方向乙方申請敘做具體的議付/賣方押匯融資業務時提交,雙方協商填寫完畢,并由乙方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被授權機構印章后構成單項協議,與本協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2、在具體的單項業務中雙方簽署的任何其他書面協議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確認的借據、申請書、提款用函件和憑證等也構成單項協議的一部分。
單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雙方應依據單項協議和本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乙方對甲方的債權余額。單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單項協議為準。
第五條 融資交易的先決條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甲方未滿足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乙方有權拒絕向甲方提供議付融資:
1、在本協議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應的申請書;
2、向乙方預留與簽署本協議和單項協議有關的公司文件、單據、印鑒、相關人員名單、簽字樣本,并填妥有關憑證;
3、開立乙方要求的為完成具體議付/賣方押匯業務所必需的賬戶;
4、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結算業務量符合乙方的要求;
5、辦妥敘做具體議付/賣方押匯業務所必備的法律和行政審批手續,按乙方要求提交審批文件的副本或與原件相符的復印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手續須由乙方辦理的,甲方同意給予一切配合;
6、滿足單項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敘做業務前提條件或提款前提條件;
7、甲方同意做出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聲明與承諾;
8、乙方認為甲方應予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1、按照單項協議的約定及時辦理甲方提出的具體申請書;
2、在辦理甲方提出的具體議付/賣方押匯業務申請時,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務;
3、對甲方提出的監督、質詢和批評給予重視并妥善處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敘做議付/賣方押匯的申請,乙方應按照經其接受的申請書中約定的金額,將議付/賣方押匯款項支付給甲方,并有權按照申請書中約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罰息。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1、按照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在辦理融資過程中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計費辦法按乙方規定執行;
2、按照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及時清償甲方對乙方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相關費用和因甲方違約造成的匯差損失;
3、將取得的資金用于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約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將議付/賣方押匯項下單據寄單索償所得款項作為議付/賣方押匯還款來源自動沖抵乙方對甲方的相關融資。如果信用證項下的應收貨款于議付/賣方押匯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議付/賣方押匯立即到期,乙方有權立即以該款項抵銷甲方的債務。
第八條 聲明與承諾
甲方聲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設立和存續的企業法人,已經并將按期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并能以自己名義履行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義務;
2、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系基于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企業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且不會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協議和單項協議項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財務報表、憑證及其他資料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4、甲方申請向乙方敘做業務的交易背景真實、合法,未用于洗錢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釋為乙方對于甲方從事交易的真實、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和責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諾如下:
1、定期向乙方報送其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季報和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對融資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檢查和監督;
3、如發生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減少注冊資本、進行重大資產或股權轉讓、承擔重大負債或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重大負債、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甲方應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遲疑地通知乙方;
4、甲方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應事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5、甲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與甲方或其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甲方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甲方同意:甲方在出現本協議規定的違約情形時,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乙方系統內各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內扣收融資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及其他費用等;
7、對于議付業務,甲方補充承諾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誠信的方式取得票據/債權;(2)甲方對基礎交易的合法性承擔一切責任。
8、對于賣方押匯業務,甲方補充承諾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關于國內基礎交易合同項下貨物銷售情況的說明;(2)無論國內信用證為何種類型,乙方對甲方的融資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權;(3)如國內購銷項下貨物銷售/服務提供發生嚴重困難,甲方應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遲延地通知乙方。
9、乙方在本協議項下對甲方的融資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權。
10、對于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關法規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違約事件
(一)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違約(如開證行系中國光大銀行自身轄內行,則其中第7款不適用):
1、未按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履行對乙方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未按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將獲得的資金用于約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協議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做的承諾;
4、違反本協議和單項協議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5、確有證據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與乙方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出現下列情形:(1)開證行財務狀況惡化,乙方認為其將無力履行付款義務;(2)開證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銷、關閉或宣告破產;(3)開證行被法院宣告資金凍結或者發出禁付令;(4)開證行通知款項被法院凍結、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而可能導致不能按時支付;(5)開證行主要財產發生毀損,或者被查封、扣壓、凍結、沒收、拍賣、變賣或征用;(6)開證行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乙方認為可能影響其履行付款義務的能力。
(二)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單項協議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有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系統內各機構和中國光大銀行其它機構的任何賬戶內扣收甲方應予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匯差損失;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收時乙方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事件或者要求甲方為本協議項下所有授信提供令乙方滿意的有效擔保;
4、取消對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資并中止、終止或解除本協議;
5、乙方認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業務需要須委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甲方對此表示認可。乙方授權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甲方放棄對于中國光大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有關訴訟或仲裁主體方面的任何異議。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第十一條 棄權與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協議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義務,并不構成乙方對該項權利或義務的放棄或豁免,亦不構成乙方對本協議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其他義務的豁免。
乙方對甲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乙方根據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為乙方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解釋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本協議和單項協議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對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解釋。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的銀行標準實務和相關法規。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種方式加以解決: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及/或相關義務仍需履行。
第十四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較后者為準,協議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擬解除本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否則本協議期滿后將自動延展一年。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甲方與乙方已對本協議包括單項協議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點: 地點: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服務協議 篇3
貸款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1 信用證:由____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__通知編號為_______的_______信用證。
1.2 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貸款金額、幣種和用途
2.1 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大寫)_________,(幣種)_______。
2.2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____。
4.2 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 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5.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5.1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1.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5.2 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 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
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6.3 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6.4 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 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 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 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破產。
7.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8.1 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后,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后的7天內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8.2 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以20%~50%的罰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C.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為止。
9.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簽約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公章) 借款人:_______(公章)
授權人:________(簽字) 授權人:_______(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