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精選3篇)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受援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辦機構):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一案,經______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辦。現雙方就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__________(承辦人)擔任本案__________階段的代理人,提供下列第_____項的法律援助:_________________
(1)刑事辯護;
(2)刑事被害人代理;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自訴代理;
(5)民事訴訟代理;
(6)行政訴訟代理;
(7)勞動仲裁代理;
(8)其他非訴訟代理。
2、甲方委托乙方承辦人的權限為(見授權委托書)
3、乙方承辦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完成受托事項,就案情進展及時與甲方溝通,按時出庭,全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4、乙方及承辦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5、甲方應當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承辦人。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
6、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承辦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換承辦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協調變更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7、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法律援助中心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 篇2
重慶市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書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法律
服務所) 負責人: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甲方因 向 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現經 法律援助中心審查,認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條件,現指派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援助,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 為甲方因與就 一案在 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擔任代理人。甲方應向乙方辦案人員出具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辦案,必須真實地向辦案人員敘述案情事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不得隱瞞虛構。
2. 甲方對辦案人員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見有不同看法時,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經調查,辦案人員提出的意見合理、合法的,甲方應當接受。
3. 甲方認為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依法應當回避或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不依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辦案人員的具體理由。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進行違法活動。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2. 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具有合法正當理由不能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時,乙方另行安排辦案人員。
3. 乙方辦案人員應當保守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終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動。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終止時止。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協議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為
乙方已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應向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
第八條 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承辦人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 方(簽名): 乙 方(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 篇3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監護人或是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需要提供有關代理資格的證明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證》或《廣州市法律援助證》。其中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出具,包括財產所有情況,即房屋、生活資料、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所有權情況證明;經濟收入情況,即個人工資和各種津貼收入、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證等;社會救濟情況,社會救濟證書或證明等。
4、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如合同、契約、協議等權利義務文件;與相關當事人的親屬關系文件;有關機關、部門發出的鑒定性、結論性文件;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5、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收取材料后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a、同意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b、不同意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請重新審議,由司法局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