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六、外方只許可轉讓低層次的專利技術,不轉讓核心技術。外方為了在經濟上達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資合作企業的目的,同時避免過于引人注目或投入過多產生風險,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資產作股權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資合作企業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許可使用的技術,其知識產權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達到強勢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許可中方使用其專利技術時,往往只給中方低層次的技術,而涉及到核心技術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購買具體的設備或配件,這樣一來,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術,又在生產上依賴外方的設備或配件。另外,還有的外方在轉讓、許可中方使用專利技術時不轉讓、許可使用相關的其它專利技術,使得受讓方僅憑受讓技術無法生產時,外方再高價向中方兜售其相關專利技術,中方陷于被動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額使用費。對此,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對外方轉讓、許可的技術認真進行檢索、分析,不僅要了解引進技術,還要了解其它的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