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精選3篇)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1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 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ㄒ唬┨幏脚c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ǘ﹨⒈H藛T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ㄈ┪匆勒仗幏秸{劑;
。ㄋ模┱{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ㄎ澹┏鍪鄣乃幤分谐霈F假藥、劣藥;
。┻`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 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3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由提供產品服務方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向甲方購買產品的用戶(以下簡稱乙方)簽訂。
本著雙方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制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事項
甲方為乙方提供動感購系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擁有產品的完全版權;甲方擁有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技術支持、服務所包含的資料、信息、數據等的知識產權。
(2)甲方依照乙方產品購買申請中定制的服務規格提供相應服務。
對乙方提出的超出該服務范圍的要求,甲方有權拒絕;對乙方超出定制的服務規格使用甲方產品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
(3)在乙方出現違反乙方義務第(1)點、第(2)點、第(5)點的情況時,甲方有權終止向乙方提供的相應服務。
乙方違反該義務給甲方及甲方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甲方對于乙方未經同意自行修改產品源代碼和進行的操作引發的故障、問題及乙方所發布信息的內容所產生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產品,并提供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
(2)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甲方保證乙方購買的產品在線正常運行,穩定可靠。
(3)甲方完全按照《產品服務手冊》規定的服務范圍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服務,并盡力為乙方解決由于第三方人為操作出現的故障。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可永久性地使用本作品。
(2)能且只能為本作品制作一個備份,以備作品受破壞時進行恢復。
但是該備份不得在其他服務器上啟用。
(3)在合同其內使用甲方產品若出現問題,可以向甲方咨詢解決方法,甲方應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4)可以對作品里的外觀進行適當修改以適應個性化的需求,前提是保留甲方的版權信息。
(5)此作品不能轉賣他人。
(6)乙方通過甲方提供產品和產品管理口令,自行進行日常管理,并利用產品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以及自行決定信息的內容和文件的放置結構等。
2、乙方的義務
(1)必須在頁面中保留產品版權,沒有版權的視為盜版。
(2)不論是否出于經濟目的,都不得再次散發、傳播本作品,不得將本作品的全部或局部用在其他作品中,不得將本作品或以本作品為基礎進行改編后再次出售或提供下載,這些行為均視為侵權行為,甲方將保留起訴權。
(3)使用者在使用本系統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便及時更正。
(4)使用者應經常到_____________公司官方網站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查看最新消息,以便獲得免費補丁及最新程序。
(5)乙方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任何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
乙方對其經營行為和發布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乙方有義務維護自己產品的數據、口令、密碼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因乙方維護或保密不善致使相關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盜用乙方帳號和密碼進行各種操作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價格條款與付款方式
1、乙方在申請購買產品前須按甲方規定的價格標準和付款事宜將足夠的款項匯入甲方的帳戶中。
2、雙方需在合同期滿后繼續合作的,乙方應于本合同屆滿前按屆時有效的新的價格標準將定制服務的價款匯付至其在甲方的帳戶中,則本合同繼續有效。
3、甲方保留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價格標準的權利,已經履行的合同按照原價履行,本合同之外所做的補充條款、另簽或新簽的合同按簽訂時的實際價格履行。
第五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持續有效,有效期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止。
合同有效期屆滿甲方將停止向乙方提供相應服務;雙方需在合同期滿后繼續合作的,按第四條第2點履行。
第六條合同變更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但均應以書面方式確定。
2、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出現上市、被收、分購立、與第三方合并、名稱變更等事由,另一方同意出現上述事由的一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或義務轉讓給相權利應的/義務承受者,但轉讓方應保證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權益不會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否則轉讓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七條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七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或、分立或與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5、一方在合同訂立、履行中采取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等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本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違約責任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相關條款做以變更,更新后的合同自公布于甲方網站時生效。
2、乙方違反依據本合同應當承擔的義務給甲方及甲方客戶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及甲方客戶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欠的應付服務費用、甲方客戶的索賠及甲方客戶網站因此所受的損失。
3、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____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每逾__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應付價款______%的滯納金。
第九條免責條款
1、鑒于產品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電信部門技術或政策調整等引起的事件,不屬于甲方違約,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2、若乙方的數據更新較快且數據較為重要者,建議乙方按照自己的備份周期定期將數據備份到本地計算機。
若在免責條款
第一條的情況下發生乙方數據丟失者,我們只能盡最大努力恢復備份數據,但不作絕對保證。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為政府禁令,罷工,現行生效的適用法律或法規的變更,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風暴,停電,通訊線路中斷,他人蓄意破壞,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入侵或發作,電信部門技術、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響網絡正常運營,從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協商恢復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4、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對因第三方的過錯或延誤而給乙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甲方對通過乙方間接接受甲方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條爭議解決
凡因訂立、解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雙方決定交由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條例和計算機行業慣例。
第十一條其他
1、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完整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與以前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做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電子文本形式的產品銷售合同如同雙方書面簽署的協議一樣,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