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特別提示:
◆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吉祥號碼 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吉祥號碼入網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簽訂本協議時,選擇設定有月最低消費 元話費(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限制的吉祥號碼 ,并同意在入網時一次性為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此吉祥號碼在網期間不允許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此吉祥號碼在網期間的月最低消費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滿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對方提出終止或變更協議(變更需經雙方同意)的要求,則自動展期5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數限制。如甲方所選優惠業務設有最低消費限制,按照兩者中較高的就高不就低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在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 年內(不少于一年)不可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年內(不少于一年)不可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以下簡稱“過戶”)。為保護甲方權益,在該吉祥號碼入網時甲方應另行登記其他聯系號碼,以便在辦理過戶、補卡、更改資料、銷戶時復核身份。
二、吉祥號碼過戶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 年后(不少于一年)后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年后(不少于一年),甲方對此無異議并完全接受。
(二)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時,甲方及受讓方須同時親自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
(三)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人后,由第三人與乙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 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吉祥號碼資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該吉祥號碼對應的SIM卡辦理。
(二)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重置功能需在換卡業務申請一周后方可辦理。
四、補卡要求
(一)若甲方因掛失補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同時通過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
(二)若甲方因卡損壞或卡的應用問題需補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服務密碼外,還需憑舊卡辦理更換。
五、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號碼,終止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
(二)甲方在號碼在網期間通過違規手段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未到期辦理過戶業務;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
(六)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
(七)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六、爭議解決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入網、過戶、分合戶、補卡、修改資料、重置密碼、拆機復裝、銷戶、停機保號業務的,需到號碼歸屬地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
(二)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啟用。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章或簽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號碼: 住址:
乙方:中 地址:
特別提示: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吉祥號碼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吉祥號碼入網要求
(一)甲方自愿在簽訂本協議時,選擇設定有每月話費最低消費 元(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限制的吉祥號碼 ,并同意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為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如甲方所選其它業務亦設有最低消費限制,則按照其中最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承諾: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在網期間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月最低消費。如有特殊需求,須由甲方本人至乙方指定營業廳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按照其吉祥號碼最低消費調整流程審批通過后方可辦理。若甲方自行通過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對吉祥號碼的最低消費進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該類操作無效,乙方可自行恢復,甲方對此無異議。
(三)為保護甲方權益,在該吉祥號碼入網時甲方應另行登記其他聯系號碼,以便在辦理過戶、補卡、更改資料、銷戶時復核身份。
二、吉祥號碼資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修改、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該吉祥號碼所對應的SIM卡至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二)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修改、重置業務在補卡業務辦理完成一周后方可辦理,甲方對此無異議并予以接受。
三、吉祥號碼補卡要求
如需辦理補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營業廳辦理,同時乙方有權通過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未能通過校驗的,乙方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四、吉祥號碼停機保號要求
甲方承諾,自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五、吉祥號碼拆機復裝要求
甲方對本協議所涉的吉祥號碼辦理銷戶(即與乙方解除或終止協議)后,乙方有權收回該號碼重新啟用。在乙方完成號碼回收流程以前(即仍可在乙方系統中查詢到甲方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信息),甲方可使用該號碼辦理拆機復裝業務。甲方需在號碼歸屬地的乙方指定營業廳按照乙方關于拆機復裝業務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
六、吉祥號碼過戶要求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五年后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五年,甲方對此無異議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方的(以下簡稱“過戶”),第三方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 甲方及第三方本人均需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并留存身份證復印件給乙方存檔。本協議在第三方與乙方簽訂的吉祥號碼服務協議生效當日自動終止,不再履行。具體細則按照乙方關于過戶業務的管理規定執行。
(三)甲方辦理過戶手續,乙方與第三方重新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時,該吉祥號碼的預存金額和最低消費標準按照乙方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時,乙方有關吉祥號碼新入網的管理標準執行(即按乙方業務規定中對應的吉祥號碼級別辦理),不適用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時的最低消費約定。
七、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收回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終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的;
(二)甲方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前,通過違規手段或本協議約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號碼月最低消費、未到期辦理過戶業務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的;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的;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爭議解決
乙方咨詢投訴熱線為10086。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入網、過戶、分合戶、補卡、修改資料、重置密碼、拆機復裝、銷戶、停機保號業務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證件原件至乙方指定的號碼歸屬地營業廳辦理,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且無需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甲方辦理上述業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二)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收回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并重新啟用。
(三) 本協議生效后,除非出現協議約定的可變更或可終止、解除之情形,否則一方要求變更或終止、解除本協議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或經司法機關生效判決確認后方可變更或終止、解除。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簽字并加蓋手印(或公章)后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存在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甲方 :(簽字及手印、公章)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吉祥號碼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條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
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待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后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擁有所有權的任何資金、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標準倉單等,經甲方認可后方可作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
抵押關系形成后,甲方有權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使用或轉移乙方的抵押物作為必要的保證金或用以減少乙方賬戶赤字以維持賬戶借貸平衡之用。
在合理的時間內,甲方將以書面方式向乙方確認此項抵押物的使用或轉移。
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甲方無義務向乙方支付甲方因上述財產處置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
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
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在甲方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
在此種情形下,提高保證金的通知單獨向乙方發出。
第三章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及法規法律、交易所規則的變化對自已持倉的影響。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的計算方法為:風險率=可用資金÷持倉保證金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當乙方風險率<0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并禁止開新倉。
當乙方風險率≤-40%時,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采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風險率≥;當市場價格急劇變化,甲方有權采用動態風險控制原則,當乙方風險率達到上述條件時,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風險率≥。
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范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并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
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上述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并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賬戶時,甲方有權對其合并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由于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
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每日客戶交易結算單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無論此種方式是否通知到乙方,甲方均于第一時間在交易營業場所為乙方提供書面通知,由乙方自取。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結算后,按照在甲方營業場所內自取方式向乙方提供每日客戶交易結算單(含追加保證金通知)、其他交易所通知以及甲方通知文件。
甲方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為乙方獲取客戶交易結算單及其他事項提供如下其中一項服務:傳真、網上查詢。
甲方在上月交易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在甲方結算部自取書面交易結算月報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甲方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為乙方獲取交易結算月報提供如下其中一項服務:傳真、郵寄。
乙方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如果因某種原因沒有獲取甲方按約定方式提供的上日客戶交易結算單(含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有義務及時向甲方索要。
如果甲方在開市前沒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請,將視同乙方已獲取甲方按約定方式提供的每日客戶交易結算單(含追加保證金的通知)。
乙方在上月交易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如果因某種原因沒有獲取甲方按約定方式提供的上月交易結算月報,有義務及時向甲方索要。
如果甲方在上月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請,將視同乙方已獲取甲方按約定方式提供的每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對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上月交易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
乙方在此款約定時間內既未對每日客戶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確認,也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無論何種原因,均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甲方不再接受乙方提出的異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章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后方生效。
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章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
乙方授權下列人員任一人均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
如果兩人以上同時簽名付款有效需作特別說明,否則,資金調撥人中任一人簽字均為有效。
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_________(注:法人客戶需加蓋財務章)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有效地址和號碼:_________
第二十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后方生效。
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聲明,乙方的授權人員有權行使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
甲方也可以直接選擇與乙方的授權人員直接聯系/或者履行合同的條款。
乙方授權人員的行為由乙方直接承擔其結果。
第六章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方式下達。
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應當簽字。
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
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章 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
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賬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返回經簽字確認的客戶交易結算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乙方提取或者調撥資金,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凡乙方在當日客戶交易結算單上進行的簽字確認,視為乙方對此日以前所有交易及結算結果的確認。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后,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
當對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直接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在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
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交收或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九章 保證金賬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及標準倉單等。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帳,并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賬戶余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賬戶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余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稅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 乙方保證金屬于乙方所有。
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訓與咨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
甲方提供的任何關于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的賬戶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章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
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合同附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稅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章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交易異常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章 賬戶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處置質押物對乙方賬戶進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關系: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賬戶被提起拆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賬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
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以書面方式辦理銷戶手續。
如乙方未辦理書面銷戶手續,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既無資金余額,又無交易記錄的情況下,甲方視乙方為自動銷戶,解除甲、乙方的合同關系。
第十五章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乙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冊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 甲方的《開戶申請表》、《客戶須知》、《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客戶聲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