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汽車協議維修服務合同
第五條 監督管理
(一)甲方負責結算系統的正常運作和納入政府采購單位的公務用汽車維修經費的查詢以及專用卡結算的監督管理。對維修經費未到位或維修經費不足的車輛,乙方不得承修,否則,甲方對維修費的拖欠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由公務車協議維修監督檢查小組(以下簡稱監督小組)負責對乙方履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為3分,監督小組根據乙方履約情況進行通報表彰或處罰扣分,乙方的考評結果,將作為其下一年度參加珠海市公務用汽車協議維修服務審查時的審查依據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減一分,將被甲方處以沒收履約保證金三分之一的處罰;當得分為零時,取消乙方的協議維修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參加珠海市公務用汽車協議維修服務。
(三)在協議執行期間,如乙方被_________市交通局降低資質,將取消其協議維修企業資格。
(四)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處罰扣分:
1.檢查過程中,發現乙方違反本協議三、乙方的義務條款的,每項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經監督小組調查屬實的,一次扣1分;
3.維修竣工的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返工兩次或以上的,扣1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應按送修單上約定的維修項目和期限完成維修工作,如無特殊情況,逾期未能完成的,每遲延一日,將按每日維修金額千分之五的數額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甲方車輛在乙方維修期間出現物品遺失或車輛損毀,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如因維修質量問題給甲方或車屬單位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