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內旅游合同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因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2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游開始日、開始后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5)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2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游開始日、開始后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是指:退機(車、船)票損失費、手續費,退訂房(車)損失費等。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旅游行程表》至少應包含團號、導游姓名、導游證號、導游通訊方式、集合出發時間地點、散團時間地點、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用餐標準、游覽景點及時間、購物次數及地點、自費項目、緊急或意外情況下聯系人的姓名及電話號碼等要素。行程表須加蓋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與合同的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