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范圍如下:
(一)常規法律服務:
1.向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信息,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重大決策、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法律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2.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3.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糾紛;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6.應政府要求,對行政人員進行法律方面的業務培訓,協助政府進行法治宣傳;
7.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常規法律服務。
(二)專項法律服務
1.應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托,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2.應政府要求,為政府招商引資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接受政府委托,為政府招商引資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3.應政府要求,就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托,為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4.接受政府委托,就縣政府管轄范圍內發生的由影響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員的身份進行調查、協調,并向政府提出依法處理的法律咨詢意見;
5.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計劃的bot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托,為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6.應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權制度改革,草場承包、出讓,水電資源、礦產資源開發等法律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或者提供法律咨詢;
7.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專項法律服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各部門(機構)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的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單獨建檔,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并對及時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