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六條 甲方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簽訂利用本物業管理區內房屋、共用設施、共用場地設置的戶外經營性廣告及商亭、攤點等有償使用協議并負責收取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收入扣除成本后結余部分用于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2、綠地養護;3、彌補減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4、便民服務費用;5、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給予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使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未達到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目標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給予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及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及利息,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企業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費用的 %按日交納滯納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因未按規定交納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時未按規定續交維修資金,造成物業失修失養導致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由未交費的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使用維修基金利息,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導致物業失修失養,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給予經濟賠償。
(七)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 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八) 。
第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內突發性緊急搶修排險工程費用,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先行墊付,按相關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于工程開工起15日內向乙方收繳,逾期未交納的,按應分攤金額的%按日交納滯納金,甲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因采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中未盡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