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9條 (旅游行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因飛機、火車、輪船晚點造成旅游行程延誤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第10條 (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第11條 (擅自轉、并團)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12條 (運行計劃不規范)乙方未在約定出發日一天前將填寫完整的{團隊運行計劃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團隊運行計劃表》(旅游行程表)內容與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不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13條 (壓縮游覽時間)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約定游覽時間被壓縮一小時以上,乙方應按減少游覽時間占該景點約定游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游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費)。
五、其他約定
第14條 (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條 (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16條 (保險)乙方推薦甲方自費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險。
第17條 (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雙方合理分擔,其中甲方承擔__%,乙方承擔__%。
第18條 (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9條 (補充約定事項) 1、 2、 3、
第20條 (委托招株)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第21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執法機構(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21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之口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