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公約
2、本公約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房屋等。
3、本公約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五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