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網分銷合作伙伴合作協議
3-1-4 依照乙方規定就第一條之業務享受乙方指定的合作伙伴價格。甲方自行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價格、收費標準不得低于乙方公開報價。
3-1-5 向乙方及時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
3-1-6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乙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它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中國萬網認定______合作伙伴”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乙方書面授權,甲方不得以乙方“辦事處”、“代理”、某級別“代理”、“地區代理”或“總代理”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乙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創聯”“萬網”“中國萬網”與甲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系,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創聯”“萬網”等引人誤解其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或代理的字樣。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代理或其他實質性關系單位。
3-1-8 甲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甲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乙方帶來任何損害,甲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1-9 與萬網正式簽署本合作協議后,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任何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協議內容的合作,否則乙方有權隨時取消其合作伙伴資格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諾不向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者資料,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3-1-10 甲方與乙方的其他分銷合作伙伴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3-1-11 本協議所稱“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一)與乙方處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二)與乙方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與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如非cnnic授權代理,則不得以cnnic授權代理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給萬網造成損失的,應賠償萬網相應損失。
3-1-13 甲方應遵守并促使其用戶遵守乙方的各項服務和產品的在線申請/注冊條款,甲方的用戶違反前述條款的行為將被視為甲方的行為,乙方將直接向甲方追究責任。
3-1-14甲方應遵守并促使其客戶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任何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的客戶違反前述內容的行為將被視為甲方的行為,乙方將直接向甲方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