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會議網絡聯機服務契約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視訊會議網絡聯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第二條 乙方需具備連結本服務兩端之數據專線,其頻寬需符合甲方所規定之最低要求;乙方若使用甲方之數據專線,有關該數據專線之權利義務,依該數據專線相關合約之約定;其它相關設備,如視訊會議軟件、硬件,依乙方與設備廠商之其它相關合約約定辦理。
第三條 乙方若有特殊需求或交易條件未載明于本契約中,則應與甲方另行簽定其它契約。
第四條 本服務限制條件如下:
一、透過ip連結方式上網進行視訊會議。
二、本服務透過網際網絡(internet)進行視訊會議,在傳輸品質上與一般傳統視訊會議傳輸方式不同,現階段依網絡傳輸影像品質為主。
三、若透過其它電信數據專線進行之視訊會議,本服務無法保障其傳輸品質。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且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全名據實填寫于申請書,并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它足為相同證明之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六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該同意書并應載明“乙方如積欠甲方費用時,法定代理人愿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并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于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八條 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人,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九條 乙方若因欠費拆機,而于欠費尚未清償前,申裝或申請異動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后,再予辦理。
第十條 本服務于線路暨設備安裝完成,并確定可進行視訊會議聯機時開始視為服務開始日。惟乙方若申請甲方之數據傳輸服務,有關乙方端內部網絡之布線及相關設定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應于甲方開始安裝前完成該布線及相關設定;于此情形,本服務于線路安裝完成且設備廠商安裝視訊會議相關軟硬件完成,確定可進行視訊會議聯機之服務時視為服務開始日。本服務所連結之計算機設備以一臺為限;若需連結一臺以上,則需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應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另需填寫異動申請書。
第十二條 乙方如有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并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后,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即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俟乙方補辦完成后再予恢復服務,惟乙方若租用甲方之電信數據專線者,暫停服務期間之電路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三條 若乙方租用本服務之主體不變,而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租用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