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公約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