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一、報名出團
1.游客在參加出境旅游應攜帶有效證件,到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出境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報名。
2.旅游證件(護照、通行證,下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孕婦、健康狀況不良者、行動不便者不宜參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報名時應如實說明。
4.旅行社應全面如實介紹其服務內容、質量及價格。游客應充分了解旅游線路,約定行程內容,并初定出團日期。雙方簽訂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團費應出具發票。團費一次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6.旅行社應在收齊旅游證件后15個工作日內與游客確定出團日期。
7.旅行社應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行程表發給游客,詳細說明有關事項。缺席者責任自負。行程表應列明以下內容:旅游線路、時間、景點、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稱標準、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娛樂安排、相關旅行社聯系人及緊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用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兌換、使用及辦理核銷或退匯。
二、團費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簽證費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境外機場稅(費)、游覽交通費;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4.行程表所列的餐費(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費旅游項目第一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2.個人旅游意外保險費;
3.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
4.衛生檢疫費;
5.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6.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
7.辦理分團的費用;
8.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
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甲方要求退團,乙方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1)未確定出團日期的,不超過人民幣200元。
(2)已確定出團日期的:出發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團費總額3o%;出發前13至7天,扣團費總額6o%;出發前6至1天,扣團費總額8o%;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團日期,乙方應盡量安排,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團情況處理。
3.乙方收齊旅游證件15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出團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支付己收團費2%違約金;確定出團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時出團的,應與甲方協商選擇改期出團或改與其他旅行社并團出發,協商不成,乙方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按以下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出發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團費5%;出發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團費1o%;出發前6至1天支付已收團費15%;出發當天支付己收團費2o%。
4.游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14天,報名后游客要求退團的,游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游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