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