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員工管理全日制類)(BF--2016--2708)
②乙方家政服務員患有惡性傳染病的;
③乙方家政服務員未經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為提供服務的;
④乙方家政服務員存在刁難、虐待甲方成員等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生活行為的;
⑤乙方家政服務員給甲方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
⑥乙方家政服務員工作消極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務的;
⑦乙方家政服務員主動要求離職的;
⑧試用期內調換_______名同級別的家政服務員后仍不能達到合同要求的;
⑨空崗_______日乙方未派替換人員到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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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義務: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告知家庭住址、居住條件(應注明是否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聯系電話、對乙方家政服務員的具體要求,以及與乙方家政服務員健康安全有關的家庭情況(如家中是否有惡性傳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內容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甲方應尊重乙方家政服務員的人格尊嚴和勞動,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服務環境和居住場所,不得歧視、虐待或性騷擾乙方家政服務員。如遇乙方家政服務員突發急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時,甲方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4)甲方應保證乙方家政服務員每月4天的休息時間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時間,并保證其食宿。在雙休日以外的國家法定假日確需乙方家政服務員正常工作的,要給予適當的加班補助,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務員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補休。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務員為第三方服務,也不得將家政服務員帶往非約定場所工作,或要求其從事非約定工作。
(6)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對乙方家政服務員進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導,并妥善保管家中財物。
(7)服務期滿甲方續用乙方家政服務員的,應提前7日與乙方續簽合同。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2)乙方有權向甲方詢問、了解投訴或家政服務員反映情況的真實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臨時召回家政服務員或解除合同:
①甲方教唆家政服務員脫離乙方管理的;
②甲方家庭成員中有惡性傳染病人而未如實告知的;
③甲方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的;
④約定的服務場所或服務內容發生變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
⑤甲方對家政服務員的工作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刁難、虐待等損害家政服務員身心行為的;
⑥甲方無正當理由頻繁要求調換家政服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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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義務:
(1)乙方應為甲方委派身份、體檢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的家政服務員;乙方家政服務員應持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在一年以內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2)乙方應本著客戶至上,誠信為本的宗旨,指導家政服務員兌現各項約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