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服務糾紛協議書(精選3篇)
個人服務糾紛協議書 篇1
原告: 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訴訟請求 :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
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
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務費用______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
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
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
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
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________服務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為其提供________服務。
雙方約定律師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務后被告支付相關服務費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關服務,被告卻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關費用________元后依舊拒絕支付。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法履行合同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相關服務費用共計___________元。
因被告未積極履行合同設定的義務,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具狀訴請貴院依法審理,判準如上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服務糾紛協議書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街號。聯系電話: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
法定代理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省XX市XX區XX街號,居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糾紛一案,不服猇亭區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內容)。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訴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上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個人服務糾紛協議書 篇3
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是買受人認為出賣人逾期交貨而提起訴訟,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糾紛,由于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以此種案件中的原告為買受人一方,被告則是出賣人一方。
(一)買賣合同交貨期限的確定
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日期;與之相對應,交貨期間是指出賣人從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一段時間。其中期限應是指時間的計算,從某一點時間開始起計算,稱為始期,迄至某一時點停止計算,稱為終期,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兩種方式確定。而期間則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間的一段時間,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從某日起若干日、從某日起若干星期、從某日起若干月、從某日起若干年等。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的,可采用這些表達或者確定方式。期限與期間雖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來表達,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差異的,期限為時間之計算,僅指其一端,或者為始期,或者為終期;而期間則是時間之經過,為始期與終期二者之間的時間段。簡單地講,期限是一個時間點,而期間則是一段時間。
買賣合同交貨期限與交貨期間的確定,對出賣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貨行為具有決定意義,所以審理此類糾紛的關鍵即在于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間的確定。根據《民法典》第138條、第139條的規定,出賣人交貨期限的確定應遵循如下規則:
1.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限的,出賣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2.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第1款第(b)項的規定,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3.如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當事人僅約定開始交貨,未約定何時終止交貨的,視為約定的交貨期間不明確;
4.如當事人未約定交貨期限,且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同解釋,如依各國通例,在合同未約定交貨期限的情況下,將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釋為最后交貨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交貨期限,則依《民法典》第62條第4項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不明確時,出賣人可以隨時交貨,買受人可以隨時要求交貨,但應當給出賣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所謂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為交貨所做準備工作的時間,主要包括標的物的裝卸時間、等候運輸的時間、運輸在途時間等。
6.根據《民法典》第140條的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目的在于方便買賣雙方的交易,減少重復交付費用。
在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還應當確定相關期限及期間的具體計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計算的方法
自然計算法。也就是以實際的時間為標準,依此方法計算,即一天為24小時、1周為7天、一月為30天、一年為365天,按此方法計算期限及期間。
歷法計算法。也就是指按日歷所確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來進行計算的方法。如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為一周的,則為星期一至星期日;約定交付期間為一個月的,則從該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約定一年為期間的,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歷法計算方法不論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閏年,均以歷法確定,計算方法簡便。
上述兩種計算方法的差異在于以月或者年為期間時結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約定一個月為期間的,依自然計算法則不論月之大小,將一月均確定為30日;而按歷法計算法,則要區別大月與小月、閏月分別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國《民法典》第154條第1款規定,期間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2.期間起算點的確定方法
以小時確定期間時的起算點的確定我國《民法典》第154條第2款規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為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睹穹ǖ洹返154和第2款還規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計人,自次日起開始計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為交付期限的,則從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時屆滿。
期間最后一天的終止點的確定!睹穹ǖ洹返154條第3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時截止;如有營業時間、辦公時間的,以到營業時間、辦公時間為期間的終止點。
期間最后一天的確定。如果以日確定期間的,則至該期間之日即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確定期間時,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確定時,則該期間之末日為周日、月終、年末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的,則應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則到期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期間的終止日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依《民法典》第154條第3款規定,應以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地點的確定規范
出賣人是否逾期交付標的物,還涉及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確定問題。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結合《民法典》以及審判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
2.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3.根據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則應依《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