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臺燈光(擴聲)同聲傳譯服務合同(通用3篇)
舞臺燈光(擴聲)同聲傳譯服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廳舞臺燈光、擴聲及同聲傳譯工程會議系統 進行技術服務保障,并支付相應的服務報酬。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
1.1 服務項目名稱: _______廳舞臺燈光、擴聲及同聲傳譯工程 。
1.2 服務項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服務項目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1.3.1 乙方根據甲方設備情況制定詳細的月檢維護計劃,每月按計劃對系統進行檢修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系統處于良好狀態;
1.3.2 甲方有重大會議需要時,乙方派出足夠的技術人員提前24小時到達現場進行系統檢查并在會議期間進行支持服務,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1.3.3 甲方有重大文藝活動時,乙方須聘請專業的燈光師、音響師和相關的專業人員對演出全過程的調音、燈光、大屏信號的切換、同聲傳譯系統的使用,進行實地操作服務,確保重大文藝活動圓滿順利完成;
1.3.4 乙方對系統的軟件提供升級維護。
第二條 服務要求
2.1 乙方確保甲方設備、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2.2 為確保用戶系統的正常運作,乙方設立客戶服務中心,為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電話響應和技術支持。
2.3 甲方遇到系統故障后,記錄詳細的故障表征現象,機器安裝位置和產品編號,聯系乙方客戶服務熱線,聯系方式為撥打其24小時熱線電話、發送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乙方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并派遣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
2.4 當系統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在4小時內到達現場,一般故障2-4小時排除,重大故障24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2.5 如需廠商支持,乙方客戶服務中心需協調聯系相關廠家,并保證廠家的技術工程師按照其承諾的時間到達現場,客戶中心需記錄本次故障的詳細信息,并最終解決。
2.6 乙方客戶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小結故障記錄,總結故障原因,向甲方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條 服務期限
服務期限:_______天,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 成果驗收
4.1 乙方服務期滿后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經甲方代表驗收合格并簽字確認后作為付款之依據,甲方驗收代表 。
4.2 如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甲方有權拒收或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5.1 服務費用總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元整
該費用包括所有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稅費。
5.2 雙方約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支付:
A.一次總付: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
B.分次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付款次序付款比例_______(%)付款金額_______(元)付款條件
第一次 合同簽訂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預付款
第二次 完成 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
第三次 完成 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
第四次 項目驗收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
備注:乙方提供正規稅務發票作為甲方付款的前提條件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6.2 甲方指定專人就技術服務中的工作進行協調;
6.3 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
6.4 乙方應及時更換設備軟件、配件,更換前提前做出書面申請并附費用清單,報甲方批準后予以更換,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在本合同服務費中包含。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項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2 乙方提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甲方有權拒付服務費或要求乙方退還相應服務費,同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7.3 因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甲方會議未能進行或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全部服務費用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合同雙方按照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轄;
B.提交 仲裁。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0.2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文不一致,以本文為準;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0.3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10.4 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舞臺燈光(擴聲)同聲傳譯服務合同 篇2
甲方: 電子郵政集團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了提高乙方用戶的工作效率,節約辦公成本,為企業內部管理與對外的溝通提供更多、更快捷的溝通渠道, 郵政為乙方用戶提供“企業短信通”(以下簡稱企信通)短信群發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權利與義務:
l.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權的集團短消息軟件或服務平臺供乙方使用,并協助乙方進行軟件的安裝和服務平臺的調試,確保乙方能在規定的應用環境下正常使用此軟件。
2.甲方將在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3.甲方負責人員對乙方客戶資料、通話資料和商業秘密具有保密責任,不對甲乙合作方以外人員或團體以及甲乙雙方非相關人員透露上述資料。
4.甲方將負責對乙方操作管理員進行指導和培訓。
5.甲方負責免費對客戶使用的終端軟件進行維護工作,平臺維護工作將由甲方聯系平臺開發商提供技術支持。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使用集團短信軟件時必須注意賬號和密碼的保管,由于乙方自身管理不善而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通過短信應用服務只能作為內部辦公管理和為其客戶服務的用途。
3.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集團短信軟件時嚴禁發布有關違反國家法令法規、損害公眾利益、影響甲方企業形象或騷擾乙方客戶群以外其他移動客戶等的信息內容,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立即終止本協議,停止為乙方提供短信應用服務,乙方將承擔由此所引發的所有法律糾紛并賠償甲方由此引發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移動運營商對甲方的罰款)。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甲方提供的此系統用于本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商業牟利,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將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中止為乙方提供的相應服務并追究乙方相應法律責任。
5.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軟件和平臺無法工作,影響甲方提供的本協議約定服務而導致乙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集團內部的短信息發送只能限定在企業內部特定的用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發送給乙方內部員工及其客戶之外的其他用戶。
二、計費與結算
1.甲方下行短信量(下行短信指通過短信發送軟件或服務平臺向移動電話發短消息)的收費標準如下表:
套餐項目基本月租(元)贈送短信量(條)超出后收費(元/條)
2.根據乙方所選套餐,設定每日最大發送量為贈送短信數量 條。如果選擇自由套餐,企業日最大發送量條。
3.在甲方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應用服務期間,乙方每月(指計費周期:每月1日00:00至當月最后1日24:00)的短消息費用以人民幣結清,甲方在乙方結清當月費用后,開具當月的發票。
4.乙方應在每月 日至 日繳清上一計費周期短消息下行費用,結算方法采用現金繳費方式,以支票或銀行劃賬形式向甲方繳納短信費;對于乙方逾期繳納短消息費的情況,甲方將給予乙方 天寬限期。寬限期內甲方不停止向乙方提供短消息服務,同時,乙方每逾期一天應按所欠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超過 日后,甲方有權暫停乙方企信通短信應用服務,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5.在甲方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應用服務期間,收取乙方 元(大寫: )押金,乙方在使用期間沒有發生違約為,協議終止時退還。
6.本協議簽訂時,請在此注明已選用 套餐,如乙方需要更改套餐,于每月的 日前以填寫《業務變更記錄表》的形式確認,附在此協議后面。并在提出申請后的下一個月1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7.由于移動運營商的政策、法規的改變而使本協議無法執行的,應以移動運營商政策和法規為準,本協議同時終止。
三、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最后一日 : 。
協議到期后若雙方均無異議,則協議有效期可順延 年;若一方有異議,須提前 天向對方提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終止協議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其他
對于未能預見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事件致使本協議有關規定無法執行的,一方對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雙方可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轉合同簽章頁)
(本頁無正文,為合同簽章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開戶行:
賬號:
簽訂地點: 乙方代表簽名:
開戶行:
賬號: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舞臺燈光(擴聲)同聲傳譯服務合同 篇3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_
相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人
產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當事人甲方。
口與甲方的關系
嬰兒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
口隨同產婦進住。
口單獨托嬰。
緊急聯絡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之關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后,以資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稱為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于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 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筑物須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后護理機構的設置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務的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六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下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其余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托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征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j乙一并辦理出院,如有延長托嬰的需要者,有關托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護措施,并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僅可沒收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 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第十三條 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請求終止合同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但不得逾越全部費用的10%。
第十五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八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一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