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號碼服務協議(通用3篇)
特殊號碼服務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分公司
特別提示:
◆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特殊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特殊號碼 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特殊號碼入網要求
(一)甲方自愿選擇設定有最低消費限制的號碼,甲方同意在入網時一次性預存 元預存話費,月最低消費 元話費(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如甲方所選優惠業務設有最低消費限制時,按照兩者中較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入網一年之內不可辦理停機保號業務,不可過戶。為保護甲方權益,特殊號碼入網時甲方應另行登記其他聯系號碼,以便在辦理過戶、補卡、換卡、更改資料、銷戶時復核身份。
二、特殊號碼過戶要求
(一) 甲方使用本特殊號碼一年后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年。
(二) 過戶雙方須同時親自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
(三) 甲方將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過戶)后,由第三人與乙方重新簽訂特殊號碼服務協議, 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特殊號碼資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辦理特殊號碼的密碼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該特殊號碼對應的SIM卡辦理。
(二)為保障客戶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重置功能需在換卡業務申請一周后方可辦理。
四、補卡換卡要求
(一) 若甲方因掛失補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同時通過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
(二) 若甲方因卡損壞或卡的應用問題需換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服務密碼外,還需憑舊卡辦理更換。
五、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號碼,終止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
(二)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六、爭議解決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一)若甲方辦理特殊號碼的入網、過戶、換卡、修改資料、重置密碼、拆機復裝、銷戶、停機保號,需到號碼歸屬地乙方指定的溝通100服務廳辦理。
(二)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啟用。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名或單位蓋章) 乙方:(合同專用章)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號碼服務協議 篇2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據《民法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務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保安服務的內容、規程及標準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巡邏服務、門衛服務及守護服務;
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還應當向甲方提供押運服務。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項保安服務的內容、規程及標準以北京市公安局20_年5月18日制訂的《保安服務操作規程》及《保安服務質量標準》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合同有效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本合同有效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可以延期 年。
甲乙雙方關于合同延期的協商應當于本合同有效期滿之日 日前完成。
第三條、服務區域 乙方服務區域為:
其中, 為守護對象或守護區域。
第四條、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4.1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元人民幣。
4.2費用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雙方權利及義務
5.1甲方權利及義務
5.1.1甲方有權對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員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5.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保安人員;
5.1.3甲方有權審核乙方提交的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并有權要求乙方修改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
5.1.4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5.1.5甲方應當為乙方保安人員提供 條件或設備;
5.1.6對有重大貢獻的乙方保安人員,甲方應當給予獎勵。
6.1乙方權利及義務
6.1.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
6.1.2乙方應當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提交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甲方對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提出修改的,乙方應當作出相應修改。
6.1.3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經甲方審核同意后,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執勤方案和工作細則予以實施;
6.1.4乙方應當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執勤方案要求數量的保安人員;
6.1.5乙方應當與提供的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乙方保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由乙方負責;
6.1.6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或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乙方應當于甲方提出更換的要求之日起 日內予以更換。
第七條、乙方保安人員及其管理
7.1乙方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7.1.1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安人員的任職條件及合法手續;
7.1.2年齡在 周歲至 周歲之間的中國男性公民;
7.1.3五官端正,身高在 之間;
7.1.4文化程度為 畢業以上;
7.1.5品行良好,無治安扣留以上違法犯罪記錄;
7.1.6經過 月以上的專業訓練。
7.2乙方應當提供至少一名保安隊長,保安隊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7.3乙方應當自行安排乙方每位保安人員的具體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
7.4甲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臨時調整乙方保安人員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乙方保安人員應當服從甲方的調整;
7.4.1由于甲方調整乙方保安人員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而產生的乙方保安人員的加班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7.5乙方保安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8.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當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提供事件詳情及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當經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
8.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應按照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合同效力
9.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9.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方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未按期付給乙方保安服務費,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任職條件的,視為未提供相應的保安人員。
10.3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數額,乙方應當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足,甲方有權按照缺崗天數及數額扣除相應服務費用。
10.3.1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調換或補足,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支付甲方相當于本合同約定費用總額的 %的違約金。
10.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區域內發生財產被盜、第三方侵權等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照價賠償。
發生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10.5因乙方保安人員的職務行為違法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11.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商業道德標準,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須外,不得向本合同任何第三方泄露對方的商業信息;
12.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12.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殊號碼服務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充分發揮農機作業組的作用,提高機械利用率、作業效率和作業質量,經雙方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定如下條款: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臺,開展作業服務。
2.作業面積:畝。作業時間商定為年月日。
3.作業服務費標準元/畝,共計:元。
4.雙方對作業面積有異議時,按雙方實際丈量作業面積計算。
5.甲方要保證投入作業服務的農業機械技術狀態良好,駕駛操作人員具備合法的資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6.甲方應按照農藝要求進行作業,確保作業質量。因作業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7.乙方應為甲方提供良好的作業環境和便利條件。
8.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應在作業前15天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9.因天氣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0.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可向當地村、鎮、區農機局申請調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訴訟。
1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鑒證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