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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發布時間:2023-07-13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8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責任。所以,廣義地說,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但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它是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靈魂。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以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務性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二、監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協調各方面的合同實施工作。同時也應監督,協助業主和業主的工程師完成他們的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三、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將實際情況和合同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對工程實施進行診斷,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合同變更管理:

  對合同變更進行事務性處理,如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落實情況。

  五、日常的索賠和反索賠:

  1、與業主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2、與分包商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與業主、總(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銀行等之間都可能有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管理人員承擔著主要的索賠(反索賠)任務,負責日常的索賠(反索賠)處理事項。主要有:

  1)對收到的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復核索賠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賠報告。

  2)對由于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收集索賠證據和理由,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起草并提出索賠報告。

  3)參加索賠談判;對索賠(反索賠)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

  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對項目管理所涉及或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從談判、簽約、履約、過程控制到結算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2

  一、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三、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四、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情況,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六、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八、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十、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絕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二、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批后,方能正式簽訂。十

  三、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3

  一、基本原則

  1、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2、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

  3、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公司匯報。

  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標后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工程部正負經理、項目負責人負責與建設方洽談,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文本,交由公司總理、工程部經理審核,保證合同的公平公證性。

  3、施工合同在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交公司工程部一份進行備案。

  三、內部合同的簽訂

  1、在總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公司工程部經理、經營部經理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洽談:公司管理費總額、如何交納;公司管理人員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質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進度要求。

  2、所有事項都洽談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與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內部協議,本協議一式叁份,公司兩份存檔。

  3、工程部副經理監管項目負責人與各勞務公司(或分包隊)簽訂的勞務合同,對于勞務合同中不合理條款可建議修改,確保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

  4、由公司與項目簽訂的材料擔保及供應合同,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履行,及時提供材料供應情況(由公司派駐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匯報),協同財務部門及時結賬。

  四、所有工程合同、協議必須及時存檔備案統一編號專人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對于工程中查閱合同及協議內容時必須經工程部副經理同意,查詢完畢后及時歸檔;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4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本制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后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后,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簽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簽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并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后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于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了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后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并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了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后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于談話后一周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并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了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并于受理后一周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并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范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后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5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6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權限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項目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簽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文件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匯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項目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采購合同和設備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并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7

  一、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檔案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三、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四、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六、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職責

  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4、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5、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6、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7、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8、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9、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8

  一、總則

  1、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規范、全面、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總類

  1、采購合同:華為、第三方采購

  2、銷售合同(訂單和到貨確認書):移動、電信、聯通

  3、第三方采購:同行業之間的采購

  三、銷售合同管理

  1、綜合部物供發貨必須以行政部所發的電子訂單為憑證,否則不以發貨。

  2、如無訂單但又需緊急發貨的,需有業務人員填寫申請書(申請流程:客戶經理-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采購物供-行政OA備檔-客戶經理)

  3、公司訂單傳真或通過其它方式傳過來,先由行政部備電子檔,并發市場部助理和綜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場部經理,綜合部經理和技術部經理。

  4、采購物供將客戶公司簽字確認的到貨確認書,以電子檔形式發送至行政部備檔和市場部業務助理,且抄送至綜合部經理。

  四、采購合同、第三方采購合同

  1、采購申請人將由雙方蓋章簽字的采購合同報綜合部行政備檔

  2、采購申請的OA流程:采購申請人-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采購申請人-行政部備檔

  五、每月底由市場部助理、綜合部物供和行政對訂單、到貨確認書進行核對,以保證訂單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寫《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明細表內容包括;姓名、使用時間、使用事由、合同名稱),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將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發送至綜合部一份,由綜合部進行整理,有需要備檔的合同與公章使用人溝通。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9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規范銷售合同制定、加強銷售合同管理、合理規避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銷售合同的簽訂、審批、變更、保管等各項事項的規范和管理。

  第2章銷售合同簽訂與審批

  第3條簽訂原則

  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4條客戶信用審查

  1、銷售專員在與客戶洽談時,必須審查客戶的資格、信用等情況。

  2、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公司關于客戶資信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與信用等級低下的客戶簽訂合同。

  第5條合同形式規范

  1、標準銷售合同的格式必須由公司法務部門統一制定。

  2、銷售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任何口頭形式的承諾本公司都不予承認。

  3、一般情況下,銷售合同需采用法務部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銷售部、相關人員與客戶共同擬定銷售合同。

  第6條合同內容規定

  公司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項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規格、單價、數量。

  3、產品質量標準及容差界限。

  4、運輸方式、運費承擔方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明確、具體的驗收方法。

  5、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7、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8、具體談判業務時可選擇的其他與銷售業務相關的條款。

  第7條合同審批

  1、本公司所有對外銷售合同必須經過合同評審程序方可簽訂。

  2、在合同簽訂和修改前評審,銷售部經理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合同評審。

  第8條簽訂權限

  1、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下的,報銷售經理主管審批,由銷售專員自行簽訂。

  2、銷售合同總額在萬至萬人民幣的,報營銷總監銷售部經理審批后,由銷售主管與客戶簽署。

  3、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后,由營銷總監與客戶簽署。

  4、外銷合同,根據其簽訂時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單位后的價格,確定審批和簽訂人員。

  第3章銷售合同的履行

  第9條合同履行原則

  銷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雙方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10條合同履行監控

  各相關部門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銷售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銷售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4章銷售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變更與解除要求

  1、客戶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時,銷售部經理應從維護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恰當的處理方式,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因客戶原因造成合同變更與解除的,銷售部經理必須要求其賠償本公司損失。

  3、因本公司過錯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應主動承擔責任,以免造成雙方損失擴大。

  4、因雙方原因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時,應與對方積極協商,共同解決。

  第12條變更與解除程序

  變更、解除合同,應按簽訂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13條合同變更與解除形式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需包括合同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所有口頭形式的變更本公司不予承認。

  第5章銷售合同的糾紛處理

  第14條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1、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合同糾紛處理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其他解決方式為次。

  3、本公司員工在處理糾紛時,及時上報上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15條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2、因本公司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損失。

  3、因合同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3、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后,由營銷總監與客戶簽署。

  4、外銷合同,根據其簽訂時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單位后的價格,確定審批和簽訂人員。

  第15條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2、因本公司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損失。

  3、因合同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清主次,合情

  合理解決。

  4、協商達不到預期要求時可依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第6章合同資料保管

  第16條空白合同保管

  1、空白標準銷售合同由銷售部檔案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領取記錄。

  2、銷售人員領用空白標準銷售合同時,需在檔案管理人員處登記,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

  第17條銷售合同原件管理

  1、銷售專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將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2、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原件未及時上交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合同簽訂人員索取。如其拒不補交的,應及時上報銷售部經理追收。

  第18條建立合同檔案

  1、每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

  2、每份存檔合同必須資料齊備,應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第19條建立合同管理臺賬

  1、銷售部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銷售合同的臺賬。

  2、銷售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等。

  3、臺賬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第20條保管年限要求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3年備查。

  第21條合同的清冊與銷毀

  銷售合同保存3年以上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7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3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1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銷售合同的管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凡屬于不能即時結清的對外銷售活動,都要依法簽訂銷售合同。

  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及政策。

  2 、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 、 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耐火材料銷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評審、簽訂、履行

  一、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實行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須具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方可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銷售合同,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調離本職崗位,必須將《法人授權委托書》交回單位,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負責。

  三、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義,部室不得獨立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有專人保管。

  五、 本公司對銷售合同實行評審制度(一般常規性合同除外),由營銷部組織,其他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1 、一般常規性合同:合同金額在50 萬元以下及交貨期在2 個生產周期(粘土磚50 天、硅磚90 天)以上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a. 連續2 年及2 年以上有業務來往,且是相同或相類似品種;

  2 、合同金額在50 萬元到200 萬元之間的,有營銷部部長主持評審。

  3 、如需預砌組裝、技術條件有變化但現有生產工藝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2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營經理主持評審。

  4 、如交貨期過緊,技術條件過高現有生產工藝不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5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理主持評審。

  5 、 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約束和保護,必須全面履行。

  6 、生產部須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 、 圖紙的審核

  B 、生產工藝、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發放

  C 、生產計劃的安排及組織

  7 、營銷部根據合同要求進行包裝、交付及與顧客溝通。

  8 、財務部及時準確辦理結算事宜。

  9 、各有關部室應加強聯系,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力求避免后期被動。

  10 、銷售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對合同進行修訂、解除,由營銷部與顧客進行協商,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的修訂、解除手續。并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

  11 、如合同發生糾紛,由營銷部提出意見,經經理同意后,及時與顧客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將全面情況匯報經理。如需仲裁或訴訟,須經經理批準,由營銷部清欠辦統一對外辦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銷售合同的簽訂由營銷部全權負責,營銷部部長為銷售合同簽訂的負責人。

  二、合同的傳遞

  1 、營銷部訂貨室負責及時將合同發放給有關部門或班組。

  2 、合同傳遞的部門

  1 )生產部

  2 )技術部

  3 )財務部

  3 、銷售部訂貨室應及時登記《訂貨臺帳》,每月累計一次。

  4 、銷售合同不得轉借他人,有關部門需查閱合同時,須經營銷部負責人批準。

  5 、銷售合同由營銷部訂貨室每年裝訂一次,并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定遇有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2

  勞動合同制度——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

  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

  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首先,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

  最后,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依照《勞動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宣傳,在社會上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先要在各級領導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再要對企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最起碼的職責;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可在公共場所、車站、碼頭張貼大型宣傳廣告,使全社會都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加強、完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整理歸檔,并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然后輸入勞動合同數據庫。同時,要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工作計劃。根據各地勞動用工情況,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制定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突出重點,采取分類排隊等方法。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根據工作計劃,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抓落實。要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勞動合同簽訂工作落實到實處。

  科學地做好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統計。勞動合同簽訂統計必須要數據真實,按照錄用備案數進行統計,及時正確地反映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按《勞動法》和各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自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勞動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3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并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范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于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制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準。

  (3)、借閱結束后,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鑒定和移交

  (1)、檔案鑒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準,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后方能離崗。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4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6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5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第7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第8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第9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0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第11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第13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第14條 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________年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6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__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21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2條 職工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4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26條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7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第28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第29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第30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第31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第32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第33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第3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第3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____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第36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第37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3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第39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第40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41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于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1

  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第42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1

  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1

  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 獎勵與經濟處罰第43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第44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第45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46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第4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一個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________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或者________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50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第51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后,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____日。第52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第53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第54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55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第56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第57條 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8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第59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60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61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第62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________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則第63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64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第65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第66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第67條 本制度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7

  目錄

  第一章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2

  二、請假制度2

  三、輪休2

  四、日常管理制度3

  第二章銷售部工作流程4

  一、銷售部人員及崗位職責4

  二、接待5

  (一)、顧客到門店5

  (二)、顧客電話咨詢5

  三、網店銷售6

  (一)、售前6

  (二)、售中7

  (三)、售后7

  銷售部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

  為了提高公司經營運作,加強產品市場的開發維護,以及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銷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與制度。

  所有的銷售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流程與制度為依據開展工作。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9:00—18:00

  2、按規定時間遲到早退者1元\分鐘,凡事先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準即私自休假者為曠工,除被違紀處罰及扣除當日工資外,另按公司罰款處理,曠工三天或以上者,視自動離職。

  3、提前離開崗位必須征得銷售經理或銷售主管的同意,否則根據情節可按早退或曠工處理,同上條規定一并累計計算。

  二、請假制度

  1、如遇病、事假,提前向主管請假,填寫員工請假條,再由主管上交銷售經理簽字批準,最后將請假條交由財務保管。

  2、病假超過兩天者需提供醫院證明。

  三、輪休

  1、原則上每人每周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選一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休息,由銷售主管統一安排調休。

  2、同一崗位工作人員分開休息,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值班情況

  4、如員工在規定時間以外加班,員工應根據工作需要服從公司安排。

  公司以年調休方式給予補償,如員工個人自愿加班,視情況而定。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上班期間要佩帶工作證;

  2、注意保持個人衛生及桌面整潔(每天值日人員要負責當天辦公室內的整體衛生);

  2、客戶接待過程中,嚴格按照接待流程進行介紹,務必實事求是,不得對客戶擅自許諾,不得誤導客戶;

  3、客戶接待完畢后,必須做客戶信息登記。

  4、上班時間禁止吃零食、看書、看報、瘋鬧及高聲喧嘩,禁止和客戶洽談區抽煙、化妝、玩手機;

  5、有客戶在場,禁止談論與工作無關的話題;

  6、不允許用公司座機接打私人電話,接私人電話時簡明扼要,不許煲電話粥;

  7、保管好個人辦公用品(包括電腦)。

  第二章銷售部工作流程

  一、銷售部人員及崗位職責:

  負責人:許景峰

  1、渠道銷售部的管理;

  2、公司產品的市場開發、客戶管理和產品銷售組織工作。

  定期組織市場調研,收集市場信息,分析市場動向、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市場銷售策略,確定主要目標市場、市場結構和銷售方針,報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

  3、部門員工招聘,錄用,培訓,解聘;

  4、培訓和造就一支專業銷售隊伍;

  5、制定、優化部門各項業務流程并監督貫徹實施;

  6、制定部門績效考核制度,交由總經辦審批執行;

  7、年度費用預算控制及執行。

  銷售主管:吳聲亮

  1、網絡銷售部管理;

  2、店面零售管理;

  3、售后處理;

  4、協助許總完成各項工作;

  5、處理突發事件。

  助理:杜燕針

  1、協助主管完成工作;

  2、負責店面零售接待;

  3、接收每天退回快遞,登記核對;

  4、打印每日發貨單與快遞單并核對;

  5、協助主管和銷售人員輸入、維護、匯總銷售數據,每日下班前統計并交由財務;

  淘寶售前客服:孟小容韓光華周區桃

  1、負責網店接待;

  2、引導顧客購買產品;

  3、打印每日發貨單與快遞單(如果時間允許);

  4、接聽來電,為預約安裝客戶排隊,避免時間沖突。

  售后服務:吳聲亮

  二、接待

  (一)、顧客到門店:顧客到門店時由銷售主管或助理接待;

  1、“先生\女士您好”“請喝水”“請坐”;

  2、“請問您要買行車記錄儀嗎?”;

  3、向顧客介紹產品;

  4、當顧客提出質疑時:“您的擔心我們很理解,是這樣”;

  5、當客戶提出自己不熟悉的問題時:“對不起,這個問題我不是很清楚,我給您咨詢一下,您稍等”;

  6、客戶提出優惠,隨機應變(以數據包為依據);

  7、顧客付款時,由主管開出庫單,一式三份,客戶一份,一份底單,另一份交由小胖取貨,并做好銷售和出庫登記,現金和出庫單暫時由主管保管,每日下班前統計好一并交給財務;

  8、顧客如果需要安裝,由技術部人員為客戶安裝。

  (二)、顧客電話咨詢

  1、使用電話不得使用免提;

  2、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有義務接聽電話,如顧客來電長時間沒有給與應答,電話接聽后,首先要向顧客致歉,取得顧客的理解;

  3、電話要在鈴響2~3下內接起,接聽電話使用普通話,先問“您好,上海兄盟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8

  臺賬管理

  第一條 為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范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并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系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并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臺賬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 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注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后,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并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 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并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 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 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廣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簽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簽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并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 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 合同文檔的移交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周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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