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范本(精選6篇)
解除合同范本 篇1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證號________號,現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產房,依照法律規定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乙方放棄購買,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
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村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范本 篇2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方與第三方因房屋租賃發生的糾紛及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
三、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應該繳納的物業公司各項費用全部由乙方在規定時間內繳訖。
四、乙方已交納的房屋租金,按實際租賃時間結算,以多退少補方式結清。
五、甲方自愿放棄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引發的違約金索賠權利,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已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清點、驗收,并且無任何異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因《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六、其他內容:
七、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范本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因乙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
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解除合同范本 篇4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原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依_________號仲裁書,已成為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房屋的業主,并有意自用該處,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與原房主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承租上述房產的租房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前終止,甲方于當日退出承租房產。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來一直未能與其聯系上,故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的房租甲方已至_________公證處。
3、上述房租依乙方與原房主的轉讓協議,應全部或部分歸乙方享有,但至今該房租仍在原房主________________處,且_________尚有_________________元押金未轉交給乙方或歸還甲方,鑒于上述情況,甲方承諾協助乙方取得其應得的房租,乙方承諾盡快歸還甲方_________元押金。
4、雙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手續,完成交接手續后在本協議上簽章。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合同范本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第 號租賃合同,現因 ,使 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 (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20xx年 月 6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于XX年 月 6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柒仟元(¥7000.0)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壹萬肆仟元(¥ 4000.0)。
四、雙方再次證明,20xx年6月 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正(¥2xx年 月 6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由雙方簽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范本 篇6
案情
某公司因生產之需,于20xx年1月起租賃另一公司的一棟大樓做廠房,合同約定租期兩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給對方15萬元違約金。20xx年1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標準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異議。4個月后,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終止合同。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萬元違約金未果而提起訴訟。
審理中,許多人認為另一公司應當支付15萬元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賃,彼此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未再續簽書面合同,但未續簽合同并不等于雙方沒有合同,雙方仍在按原合同繼續履行的事實表明,彼此仍在維系并希望實現與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雙方雖沒有補充協議,但除期限改為不定期外,其余均應按原合同條款履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賃合同因到期而轉化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而定,但由于違約金是一種明確、特殊的嚴格責任,故原關于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據此,判決駁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安報律師團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與另一公司在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租賃,決定了雙方依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是形式已經發生改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也隨之改變。租賃合同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不同形式的租賃合同,法律調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處。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备鶕鲜龇梢幎ǎ景缸赓U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繼續使用并按原標準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異議,表明該租賃合同已經轉為不定期,法律適用也應以調整不定期的條款為依據。
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并不等于原約定的違約條款仍可適用。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一方面,違約金的承擔是以“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以謨謐飭蓿方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同樣具有租賃的目的,但這僅僅反映在租金、租賃房屋的使用上,已經通過默示履行達成一致,即在這一點上應當繼續有效,但對違約金這一必須明示的特殊的嚴格責任問題,并沒有明確確認,故不應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賃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僅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兩年以內,并沒有談及兩年以外,在原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后,固定期限變為不固定,兩年的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原違約條款已經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三、另一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基礎。
三、另一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摲ǖ诙偃䲢l也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見,隨時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權利,不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某公司,該期限通
常為一個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況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并不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