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內容和深度規定
11.2.2 逐年資金籌措數額和初步安排使用方案
12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評價
12.1 產品成本和費用估算
12.2 財務分析
12.2.1 靜態指標
(1)投資利潤率
(2)投資利稅率
(3)資本凈利潤率
(4)投資回收期(自建設開始年算起,如從投產時算起則應予注明)
(5)全員勞動生產率
12.2.2 動態指標
(1)全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稅前和稅后)
(2)全投資財務凈現值(稅前和稅后)
(3)自有資金財務內部收益率
(4)自有資金財務凈現值
12.2.3 借款償還能力分析
12.2.4 外匯平衡能力分析
12.2.5 不確定性分析
老廠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盈利能力分析,原則上宜采用“有無對比法”,計算改、擴建與不改、不擴建相對應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費用,從而計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標。必要時也可計算改造方案總量效益。清償能力分析原則上應按企業整體情況考慮。
12.3 有國民經濟分析
國民經濟分析是從國家整體角度考察項目的效益和費用,計算分析項目給國民經濟帶來的凈效益。
(1)經濟內部收益率
(2)經濟凈現值
12.4 社會效益分析
社會效益分析的內容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包括:
(1)對節能的影響;
(2)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的影響;
(3)提高產品質量對用戶的影響;
(4)對提高國家、地區和部門科技進步的影響;
(5)對節約勞動力或提供就業機會的影響;
(6)對減少進口節約外匯和增加出口創匯的影響;
(7)對地區或部門經濟發展的影響等。
13 結論與建議
13.1 結論綜述對項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作出結論。
13.2 存在問題
13.3 建議
項目建議書應有的主要附件:
(1)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廠址選擇初步方案報告(新建項目);
(3)主要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及運輸等初步意向性文件或意見;
(4)資金籌措方案初步意向性文件;
(5)有關部門對建廠地址或征用土地的初步意見;
(6)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計劃;
(7)邀請外國廠商來華進行初步交流計劃。
三、附則
1 本規定如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