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建筑合同
(二) 乙方通知交屋并給遷入證明前,甲方絕不進行本約房屋自行裝潢施工。
(三) 本契約書于付清所定價款辦妥交屋手續、土地移轉登記完畢甲方領取所有權同時,本契約書及本約有連帶關系的契約、附件,甲方得一并由乙方收回作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的約束與效力:
(一) 甲方未付清房地價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將本契約房地的權利與義務自行轉讓他人,但經雙方同意后,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對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受讓人合法繼承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 本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的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未規定的,依據本契約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由甲乙雙方洽定。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上述契約事項經雙方同意,恐口頭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并自簽訂日起升效,印花稅由甲乙雙方自貼銷。
第二十四條 有關本契約的權義,雙方同意以x x x法院為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電話: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