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改了還有效力嗎(精選3篇)
借條被改了還有效力嗎 篇1
借條被改是否有效,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對方找人模仿您的筆跡,增加了利息內容。對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無效的。而對于借款本金,并無實質性的影響,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內容表達不清,或數目不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關于借款數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然后再用大寫中文數字書寫一次。
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約定清楚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欠款,出借人可以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超過兩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
借條被改了還有效力嗎 篇2
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2、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轉包(出租)價款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稅費等)。
4、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
1、現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
5、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6、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8、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9、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___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11、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借條被改了還有效力嗎 篇3
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并不適用于勞動擔保合同。
《民法典》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見,擔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適用范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里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于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于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里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雖然勞動法律關系從總體上看也屬于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達成的,但實質上并不是出于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系屬于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范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愿,則擔保關系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說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并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文件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并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于擔保的范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于目前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