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抵押車借款合同(精選3篇)
個人抵押車借款合同 篇1
甲方(抵押權人):倪耿彬 身份證號: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______ 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ZYTZ________)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 抵押物
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甲、乙雙 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_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甲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全部抵押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1、上述《借款合同》(合同編號:ZYTZ_________)中約定的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2、上述《借款合同》(合同編號:ZYTZ_________)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快遞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快遞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傳真電話:_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快遞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住址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住址:深圳市寶安區寶城四十九區泰華錦繡城7-5D
乙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簽訂約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址:
個人抵押車借款合同 篇2
抵押人: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購買的位于處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的。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元,共元。抵押人已于與房產商簽訂了,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并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于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如有結余,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抵押權人:______
見證日期:____________
個人抵押車借款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房地產及抵押責任
1.1 甲方自愿以其擁有的房地產 (以下簡稱抵押房地產)為借款人 與乙方簽署的《個人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2 抵押擔保的債權本金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小寫) (大寫) 。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甲方在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范圍內對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3 抵押物價值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議定為人民幣(幣種)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后可暫作抵押價值人民幣(幣種)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進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為獨立的抵押。不論是否有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保證,乙方有權優先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如乙方放棄行使對擔保物(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其他保證人的擔保權,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1.5 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合同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在達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6 合同期內,抵押房地產的權利證書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權本息和費用后,抵押權即自動消滅,乙方將抵押房地產的權利證書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二條 抵押登記與保險
2.1 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地產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并由乙方保管有關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后,依法注銷抵押登記。
2.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抵押房地產投保財產險,并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唯一受益人。財產險投保金額以抵押房地產價值為準,保險期限不短于債務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應按時支付保費,并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2.5 在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和費用未還清前,甲方須按2.2條的約定辦理續保手續,否則,乙方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2.6 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都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2.6 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后,乙方將保險單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三條 抵押人保證與承諾
3.1 甲方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所有條款。
3.2 甲方已完成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審批,甲方簽署本合同不會導致違反其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或承諾。
3.3 除本合同簽署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房地產不存在任何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執行、申訴、復議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況。
3.4 抵押房地產為甲方合法擁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并在抵押給乙方期間亦不再設定任何其他未經乙方同意的抵押。
3.5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遷、出售、交易、互易、清償、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3.6 甲方應向乙方如實陳述抵押房地產租賃狀況,如已出租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租賃合同,并將設定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期滿后續租或者再次出租應經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3.7甲方保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的行為。
3.8 甲方接受并保證配合乙方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3.9 乙方有權要求定期由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抵押房地產價值已明顯下降,不足以作為主合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債務人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于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財產(凈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
(1)抵押房地產損壞的;
(2)抵押房地產滅失的;
(3)發生保險事故的;
(4)抵押房地產權屬發生爭議的;
(5)抵押房地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產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的范圍;
(8)其他可能影響乙方抵押權行使的情形。
3.11甲方確認,抵押房地產不是甲方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時可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放棄就此抵押房地產主張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3.12 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愿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3.13 甲方承諾:乙方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及其項下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除增加借款金額外,其他變更均無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繼續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立即行使抵押權: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主合同到期債務本息及費用;
(2)甲方違反所作的保證與承諾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為;
(3)債務人或甲方宣布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4)抵押房地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債務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時間內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5)債務人有其他違反主合同約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終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權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3 甲方同意自債務人或甲方違約之日起的第二個月,乙方有權直接收取抵押房地產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包費)以清償債務,甲方無條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于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4.4 發生行使抵押權情形時,雙方協商確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
4.5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4.6 甲方確認:如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抵押房地產,乙方有權選擇先行執行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地產,甲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六條 附則
6.1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房地產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及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6.3 甲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6.4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隨同主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6.5 乙方有權要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6.6甲方授權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內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于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相關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用途范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將其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
6.7 乙方就本合同給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甲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甲方。
6.8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9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10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6.1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方、債務人、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如需公證,應增加一份用于公證機關備案。
甲方聲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及與之相關的主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時)獲取過獨立的法律咨詢。
甲方: 乙方: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