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通用3篇)
小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
1.2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與借款借據約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記載的借款期限為準。
1.4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不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日起,按調整后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上述計算方式確定新的執行利率,調整執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方式為 (□信用/□擔保)。
第二條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方式進行支付。
2.1受托支付方式
2.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姓名收款賬號開戶行金 額用 途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向貸款人申請資金支付。
2.2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劃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以下賬戶,戶名: ,賬號: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本授權不可撤銷,貸款人的劃付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第三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取借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1.有明確具體的扶貧增收項目需要使用借款;
2.項目經幫扶責任人、村級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組確認屬實;
3.其他貸款人或政策要求的條件。
第四條 還款
4.1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實行按 季 結息,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20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歸還的還款方式。在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用途內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因貸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違約行為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財政不予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4.2借款人委托貸款人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扣款賬戶戶名: ,賬號: 。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由縣級財政部門在每季度末月劃撥到借款人賬戶,貸款人有權從上述賬戶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提供的個人賬戶出現凍結、扣劃、變更、余額不足等情況而造成貸款人無法全額扣收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借款人應自行或在收到貸款人通知后3日內向貸款人提供新的還款賬戶或補足賬戶余額,如借款人要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4.3 提前還款。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金。
第五條 擔保
5.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5.2本合同的從合同編號為: (《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具體內容詳見從合同約定。
第六條 權利義務
6.1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6.2借款人保證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轉借他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的,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計收罰息,有權取消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甚至取消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借款資格。
6.3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逾期的,從貸款逾期之日起,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計收罰息。
6.4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1) 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
(2) 未經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3)生產經營活動和經營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
(4) 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
(5) 借款人或家庭成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涉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的;
(6) 借款人或家庭成員沾染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惡習的;
(7)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其他損害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權益行為的;
(8)出現其他影響償還能力和貸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
6.5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后檢查,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回訪、會見相關人員、獲得相關資料和解釋、查閱各種賬簿、記錄、合同檔案或權屬原件等;
6.6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6.7如借款人離開本鄉鎮持續三個月以上,應主動與貸款人取得聯系,以掛號信、EMS、快遞、手機短信等可以查收的方式告知暫住地址、聯系電話及生產經營等基本情況,否則視為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6.8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履行而由其承擔的各項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執行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6.9貸款發生逾期時或借款人無法正常還息時,貸款人有權從包括2.2條所述借款人賬戶在內借款人的任一銀行賬戶中直接扣劃所欠款項,并按照實現債權費用(包括執行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違約金、復利、罰息、利息,最后貸款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直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為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寫的地址為各方認可的通訊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以上地址,均視為已送達。
7.2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各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并經各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7.4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訴訟方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轄。(1)貸款人住所地;(2)借款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八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
借款人已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對本合同條款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認識一致且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異議。
借款人:
年 月 日
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年 月 日
小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 篇2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二條:合伙期限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現有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需承認本合同;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退貨需提前 3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負責經營、購進常用物品;支付合伙債務。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七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合伙期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除。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審計機構參與清算;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處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合伙人(簽章): 合伙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小額貸款擔保借款合同 篇3
保證人(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債權人(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乙方與債務人(以下均稱債務人)于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并表示充分理解,為確保該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擔保的主債權的金額
甲方保證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保證期間
2.1本合同保證期間為年,自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2.2如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自最后一期債務清償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三條保證擔保范圍
3.1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以及為實現主債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3.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的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四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債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第五條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行為;
(2)甲方減少注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經營范圍、股東結構、聯系電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等發生的變化);
(7)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13)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準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5.2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后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5.3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后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5.4若甲方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前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12)項、第(13)項、第(14)項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如果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宣布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則甲方同意提前開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5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予以全額賠償。
第六條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甲方應及時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為自然人的,乙方還有權調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
6.2對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3若被擔保的債權還存在物的擔保的,無論該擔保物是否為債務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證責任和擔保范圍均不受影響和變化。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擔保債權),甲方承諾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4乙方對甲方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保密(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及內部通報的除外)。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賬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和保證期限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3盡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8.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需簽署肆份或肆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壹份,乙方貳份,公證機關(若有)壹份。
第九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9.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9.2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條其他約定
10.1本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10.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0.3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10.4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10.5更多其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