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協議
第九條 非法性
如果任何貸款人在任何時候認為任何法律、法規、條約,或其中任何改變,或其解釋、適用將使該貸款人參與貸款或保持貸款參與權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應付款項成為非法,該貸款人應書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確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該貸款參與份額之前發出,則該貸款人的義務于發出通知時解除。如果在付出貸款參與份額之后發出,則借款人應在緊接通知日之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額預付該部分參與貸款,或如果貸款人要求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償還,則借款人應按該貸款人的要求將截止于該提前償還日的該參與貸款份額的應計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一并支付給貸款人,但無須支付溢價。
第十條 付款
10.01 借款人在本協議下的每筆付款應通過紐約銀行間支付清算所系統或代理行認為符合紐約國際美元融資交易慣例的其他系統以美元形式償還,在上述付款日的紐約時間上午十一時存人代理行帳戶(帳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或存入代理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帳戶。
10.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應與下述一個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對應,如果沒有上述對應日期,則應以該月的最后一天作為付款日或利息期結束日(視情況而定)。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結束的利息期當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下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或結束該利息期,除非該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在另一個不同的日歷月,此時則應在下一個日歷月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或結束利息期。
第十一條 債務證明書
11.01 代理行應按其慣常做法在帳簿上記錄貸出款項金額和屬于其所有的金額。
11.02 在任何產生于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法律訴訟或程序中或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況下,上述帳戶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其存在及由此記錄的借款人義務之數額與幣種對借款人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
第十二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向每個貸款人陳述和保證: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當地、無條件地取得任何政府部門或其它機構的授權,該授權具有完全的效力,根據該授權借款人有權擁有其資產及簽署、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
(2)簽署、交付本協議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違反限制或影響借款人任何資產的任何協議、文件、法律、判決、命令、許可證、同意或允許,亦未構成違約;
(3)本協議不需要登記、記錄、備案或公證,亦不需要支付任何稅款(除印花稅外)和采取其他行動以保證其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或貸款人的權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性、可強制性或優先性;
(4)未發生構成,或經通知和/或隨著時間流逝和/或將構成對限制或影響借款人任何資產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違反,該等違反或違約將對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造成重大和不利的影響;
(5)沒有現存的或將要來臨的任何單獨地,或與任何其它同類程序相結合,將對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構成重大和不利的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賠,或就借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確信,不存在任何威脅借款人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賠;
(6)所有必要納稅申報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關稅務機構,或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沒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數額的稅款,亦無與未向每名貸款人披露的與稅收有關的任何重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