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固定資產借款合同
第九條 還款擔保:本貸款本息的償還由經甲方認可的、有實際擔保能力的法人作為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按甲方的條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還款計劃書)的規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包括罰息、違約金),上述擔保人保證按擔保書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十天內,無條件代為償還乙方所欠的應還本息(包括罰息、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權停止貸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對其挪用金額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計劃書)的規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對逾期償還金額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30%的罰息。
三、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資料不真實或拒絕甲方對本貸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檢查;(二)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從而影響了其還款能力;(三)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四)乙方的擔保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的條件;(五)乙方或其擔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瀕臨破產。
四、交叉違約條款:凡乙方對除本貸款之外的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已經(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乙方承認無力清償已到期債務,或將其財產讓與給其他債權人,則均被視為對本合同同時違約,本貸款亦須同時(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償或同時(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讓與及清償財產。
第十一條 乙方須對本貸款項下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貸款期內辦理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財產保險,直至乙方全部還清本息。保險單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條 甲方將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和歸還以及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貸方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變更本合同或其中條款,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新協議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擔保人的關停并轉、清盤、破產、人事變動及其他債務而影響其對本貸款本息的上述償還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的履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將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甲乙雙方如就本合同項下有關事宜發生爭執,友好協商不能解決時,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附“貸款借據”、用款計劃書和擔保書等文件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貸款方(簽章): 借款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