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借款合同(樣式八)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 個營業日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不能超過原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歸還借款,應經乙方同意,乙方按規定減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貸款和應付利息,應償付給乙方。
5.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承包、租賃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關、停、并、轉、分時,應最遲于一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等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甲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接受單位、新設單位或任何第三者,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并由受讓單位與乙方重新簽訂借貸合同。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如期向乙方提交訂貨卡片和定貨合同(副本)的,乙方有權撤銷貸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根據用款計劃按時向乙方提交“用款單”,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在收到“用款單”后未按期按額向甲方提供貸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上述違約金數額,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以萬分之 計算。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賬戶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4.甲方擅自提前歸還借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以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收取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根據違約金額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但出現本條第3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的情況時除外。
5.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付到期借款本息和費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第2項的約定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書的,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有權限期或主動追收逾期貸款本息和費用。對逾期貸款,乙方按規定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并可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及費用。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6.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擅自解除本合同,其行為無效,并應給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計付。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他資料不真實,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全部或部分貸款。乙方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貸款賬戶中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