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
2.質權人按前項規定仍未能完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有權從出質人所有銀行賬戶中扣收直至完全實現債權;
3.質權人通過前兩項措施仍未能完全實現債權時,可以質權人監管的方式實現質權;
4.質權人通過前三項措施仍未能完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可以依法采取協議轉讓、拍賣等方式處分質押權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質權:
(一)出質人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質權人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第八條 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書面通知質權人:
(一)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出質的權利發生爭議;
(四)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等發生變更。
出質人有前款(一)情形,應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質權人;有前款列舉的其他情形,應在事后七日內通知質權人。
第九條 出質人以公路收費權質押為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本質押合同不因出質人主體的變更、消滅或者債務的轉讓而失效或撤銷,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
第十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質人喪失公路收費權或影響公路收費收入,出質人所獲得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應優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貸款人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應征得出質人同意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出質人與質權人均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本質押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變更而變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第十四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本質押合同應當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本質押合同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由出質人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出質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質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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