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保證合同
三、借款合同雙方協議變更合同的內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后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合同雙方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額的,保證人仍在原借款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可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 聲明與承諾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保證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內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應向債權人預先通知在保證期間發生的任何形式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保證人不因上述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而免除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任何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立即通知并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債權人。
六、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其因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喪失承擔保證責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情況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的規定,作出虛假陳述或聲明的;
2.保證人未按本保證合同第四條的規定及時清償借款人的債務;
4.因保證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本合同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違約的,債權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解除與保證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
3.無需通知,將保證人在債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處任何賬戶內的資金或對債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享有的任何債權與擔保債權相抵消。
?第七條 權利放棄
一、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保證范圍內債務,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張。
二、債權人給予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三、保證人在此承諾:不以債權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物權作為其履行保證責任的前提。
?第八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應根據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予以解釋或處理。
三、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