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貸款合同
第十一條 貸款管理
借款人須按時向貸款人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財務報表,并每半年向貸款人提供本貸款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貸款人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檢查本貸款的使用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借款人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并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借款人如發生任何影響本貸款按期還本付息的固定資產或其他債務之增加,須事先經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在借款人開立帳戶,全部貸款由借款人監督支用。貸款人如果不按規定使用貸款,借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保證
1.借款人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人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借款人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且向貸款人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人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4.借款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它用。
5.借款人保證按時向貸款人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材料(包括技改項目或工程建設進度的材料、設備進口或購置方面的材料、設備投入運行或工程完工后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資料等等),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6.借款人由于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關、停、并、轉時,借款人保證最遲于上述事件發生之前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款人,并立即清償與貸款人之間的所有債務。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在債務轉移的過程中,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門或發包方的發文或有關文件),但接收債務的單位必須與貸款人重新簽定貸款合同,合同簽字以前,貸款人隨時有向借款人或借款人接收人追償債務的權利。
7.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人權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條 違約和違約處理
1.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轉賣用本貸款購置的設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2.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
(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
(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
(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
(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3.下列情況均屬貸款人違約:
(1)貸款人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人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