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轉貸款合同書范本
二、“貸款人”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并且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五條 轉讓
一、未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二、如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時,則任何繼承人、代理人、受讓人或接管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應無條件地承擔“借款人”在本協議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六條 協議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協議在“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予以修改和補充,但在修改或補充協議生效之前,原協議仍然有效。
二、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發生變化,而影響本協議的正常履行時,則應按國家當時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補充本協議。
三、經“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確認后,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同等有效。
四、本轉貸協議中未明確的內容,應按“國外貸款協議”有關條款的規定解釋。
第十七條 爭執
一、借貸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時,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訴訟程序解決。
二、訴訟費用,按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的規定辦理。
三、在訴訟期間,本協議凡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決爭執而拒不執行本協議的具體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生效
一、在下列條件具備時,本協議正式生效,生效時間以遲者為準:
1.本協議業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2.“國外貸款協議”業經有關當局批準生效。
二、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經借貸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副本分送 。
四、本協議項下未盡事宜,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總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