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認定(精選3篇)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篇1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寫規范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糾紛的,那怎么認定這一類的金融借款合同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認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a;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關于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
1、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固然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其穩定性關系到一國經濟的穩定,企業之間進行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之外的融資有很大的金融風險。而且,在實務中存在企業將非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這種情形影響了金融秩序,應予禁止。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均進行了相關規定
2、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大多市場主體而言主要面臨的問題仍然是資金短缺,特別是對中小企業而言,如何拓寬融資渠道更是其面臨的困難局面。因此,有條件地放開多種形式的融資渠道,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過嚴的金融控制必定會制約整個社會經濟發展。XX銀行利率最高限額的放開,正預示著金融政策將更加開放。但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如何因勢利導、如何加強監控措施。在上述指導原則下,如果企業之間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資金,也不屬于多次而具有經營性質的進行企業之間借貸,且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超過國家法定利率浮動范圍,這種情況如果作為無效處理,其實際結果與認定該行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況下聯營是完全假借聯營名義,其性質是借貸。 但也有些情況下聯營雖然與借貸有聯系,但還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還是一種合作關系。有些聯營中保底條款是以企業營利為前提的,是在企業營利之后才來分配,是企業利益分配的一種方式,完全由股東之間自已決定,這與完全的借貸性質不同。但是,如果企業之間進行借貸的資金來源是從金融機構套取的資金,然后又進行轉貸他人的;不應認定有效。 為了規____市場秩序和相關的管理秩序,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相互進行借貸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篇2
法定代表人:李文貴,該礦礦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生國,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山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內環街480號盛偉大廈二層。
法定代表人:趙書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楓,山西鼎謙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云鶴,該公司職員。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大街126號。
法定代表人:尚朝輝,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湛鴻,該行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舒,該行員工。
再審申請人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聯營煤礦(以下簡稱口泉鄉煤礦)因與被申請人山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晉民終字第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口泉鄉煤礦申請再審稱,原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
一、原判決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缺乏證據證明。(一)三份《借款協議》中的三筆借款最遲于20__年12月31日到期。20__年12月投資公司起訴口泉鄉煤礦,口泉鄉煤礦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投資公司于20__年自動撤回起訴。20__年10月,投資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明顯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二)投資公司提交的《關于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原西萬莊聯營煤礦分期還付貸款的申請》系復印件,原審庭審中沒有出示原件,也沒有簽名、公章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無法認定為口泉鄉經濟服務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鄉經濟服務中心不是口泉鄉煤礦的主管單位,根據工商企業登記信息顯示,口泉鄉煤礦的主管單位是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經濟管理委員會。因此該證據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原判決對《關于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原西萬莊聯營煤礦分期還付貸款的申請》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分配適用法律錯誤。投資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其提供的《關于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原西萬莊聯營煤礦分期還付貸款的申請》不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投資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原判決對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所涉貸款為委托貸款,各方沒有爭議。委托貸款中,借款方為大同市南郊區西萬莊鄉聯營煤礦,委托貸款方為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受托貸款銀行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答復》(法明傳[1998]198號)的規定,原審法院明確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貸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但原審法院以《中國建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相關規定為由,認為本案應列建行山西分行為被告,相應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口泉鄉煤礦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擁有合法的貸款發放的主體資格,包括受理委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中國建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托貸款業務”.在具體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要報一級分行審批,屬于建設銀行系統內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認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是委托貸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體資格。(三)原判決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適用法律錯誤。合同中對履行地沒有特別約定,則委托貸款合同以貸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為大同市,本案的管轄法院應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法院對于200萬元的還款事實認定錯誤。1996年4月4日,口泉鄉煤礦償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借款本金200萬元,并在一審法庭庭審中提交了相關票證等證據,完成了舉證責任。投資公司認為該200萬元是口泉鄉煤礦與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若投資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則該200萬元屬于口泉鄉煤礦償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大同市南郊區支行的款項。原判決在投資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該200萬元是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對該200萬元系償還案涉借款的事實不予認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本院審查查明,投資公司出示的證據《關于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原西萬莊聯營煤礦分期還付貸款的申請》是20__年11月2號通過傳真機發送給投資公司的傳真件,傳真機號碼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出具的發票顯示該傳真機系登記在口泉鄉宣委員名下。
本院經審查認為,口泉鄉煤礦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證據證明。(一)投資公司在再審詢問中提交的`《關于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原西萬莊聯營煤礦分期還付貸款的申請》系傳真件原件,并非無原件。傳真件顯示的發送傳真機號碼雖然登記在口泉鄉宣委員名下,但口泉鄉宣委員與口泉鄉經濟服務中心均系口泉鄉的職能部門。經本院釋明,口泉鄉煤礦未舉證證明經濟服務中心另有傳真機,經濟服務中心使用宣委員傳真機發送傳真亦屬正常。口泉鄉經濟服務中心作為口泉鄉政府的經濟部門,其提供的案涉還付貸款申請陳述了煤礦設立的由來及債權數額,并詳細列明了直至20__年的還款計劃。原判決認定前述還付貸款申請可以證明案涉債權尚在訴訟時效期間,不屬于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口泉鄉煤礦認為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對于口泉鄉煤礦所稱的償還200萬元,口泉鄉煤礦提供1996年4月16日的山西煤礦裝備總公司安全裝備經營部載明系100萬元設備款的收據、1996年6月24日的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出具的收到的還借款100萬元的收條證明其主張。1996年4月16日的收據出具單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該收據不能證明口泉鄉煤礦的主張,對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條,投資公司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匯票委托書及借款申請,證明口泉鄉煤礦與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之間還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因此僅憑上述收條、收據不足以證明系償還案涉貸款,原判決認定該200萬元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判決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判決認為投資公司提交的還付貸款申請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尚在訴訟時效期間,而口泉鄉煤礦無證據否定投資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否定經濟服務中心出具過還付貸款申請和還款計劃,并未要求口泉鄉煤礦應當就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口泉鄉煤礦認為原判決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成立。
從口泉鄉煤礦的申請再審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張原判決對訴訟主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主要是認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但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不屬于應當再審的情形,本院對該申請再審理由不予審查。且該訴訟主體不同并不影響口泉鄉煤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故原判決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綜上,口泉鄉煤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大同市南郊區口泉鄉聯營煤礦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崇理
審 判 員 楊立初
審 判 員 劉慧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魯金煥
書 記 員 張靜思
學習心得
一、法律與法理:
(一)、概念:
”金融借款合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
(二)、相關法律知識:
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二、法院判決要點:
1996年4月16日的收據出具單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該收據不能證明口泉鄉煤礦的主張,對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條,投資公司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匯票委托書及借款申請,證明口泉鄉煤礦與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之間還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因此僅憑上述收條、收據不足以證明系償還案涉貸款,原判決認定該200萬元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原判決認為投資公司提交的還付貸款申請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尚在訴訟時效期間,而口泉鄉煤礦無證據否定投資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否定經濟服務中心出具過還付貸款申請和還款計劃,并未要求口泉鄉煤礦應當就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口泉鄉煤礦認為原判決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對案件的看法: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四、疑問與思考:
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確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篇3
貸款人、抵押權人(甲方):,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抵押人(丙方):,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在丙方提供房產抵押的條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萬元整,具體以借據為準。
二、借款用途:用于資金周轉。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個月,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具體以借據為準。
五、還款方式: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
六、違約金:乙方如未能按時歸還利息或本金,即按應按借款本金數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擔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____省房地產權證》編號:
(粵地權證穗字第號)作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屆滿,若乙方不能還清借款本息,逾期超過____日的,甲方有權依法處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執一份,抵押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各存一份。
甲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