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精選3篇)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 (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擔 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基本情況
項目,位于 ,用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二條 甲方提交的技術資料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以下資料,乙方在審核下述資料后應在甲方出具的資料清單上蓋章確認:
1、用地范圍內及周邊區(qū)域的1:20__或1:500地形圖(電子文件,cad格式,附規(guī)劃紅線資料);
2、規(guī)劃總平面圖、地下室平面圖(電子文件,cad格式);
3、項目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相關資料等。(如有請?zhí)峁?;
4、重大交通設施施工期交評請?zhí)峁┑缆坊蜍壍朗┕し桨笀D、占道停車施劃方案圖。
第三條 工作時限
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資料之日起,乙方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該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成果。
第四條 工作內容及成果要求
1、項目區(qū)域現狀交通分析與評價;
2、區(qū)域背景交通與項目引發(fā)交通量預測分析;
3、建筑規(guī)模論證;
4、項目與城市交通銜接組織規(guī)劃、與軌道交通的關系;
5、項目內部交通組織規(guī)劃,內部道路、停車布局及出入口設置評價及優(yōu)化方案;
6、項目靜態(tài)交通評價;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成果文件電子版及文本圖冊肆套。
第五條 技術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1、技術服務費用。經雙方協商,完成本合同工作內容的咨詢服務費用合計人民幣 整(¥ .00元)。
2、支付方式。
2.1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10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0%,計人民幣[ ]( ¥ 元);
2.2乙方提交初步設計成果的同時,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計人民幣[ ] (¥ 元)。
2.3乙方提交最終設計成果時,甲方一次性結清剩余費用,計人民幣[ ] (¥ 元),不留尾款。
2.4費用支付方式,經雙方協商為:[ 轉賬支付 ] 甲方每支付一筆設計費給乙方時,乙方須提前開具等額的稅金發(fā)票給甲方。
第六條 保密
本項目的基礎資料及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對基礎資料及成果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其用于其它場合。除法律法規(guī)或經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要求外,甲乙雙方共同對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將約定的工作內容、成果及費用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一旦外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真實性及時效性負責。
2)甲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和日期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用,逾期超過3天的,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級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對論證結果不審批或本協議項目停緩,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技術服務費用。
3)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完成工作,并對乙方的工作進度進行監(jiān)督。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技術要求在規(guī)定的工作周期內完成約定的工作內容。
2)乙方在按照要求進行該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同時,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的相關匯報和送審工作。
第九條 違約
1、甲方
甲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用,甲方每逾期一天須向乙方支付項目總價0.1%的違約金;甲方逾期支付論證費超過3天的,乙方有中止本項目論證或留置本項目成果的權利。
2、乙方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時完成項目工作,每延誤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項目總價0.1%的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蓋章時成立并生效,本合同有效年限為[1]年,超期后如仍須執(zhí)行時,合同雙方進行延期確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一經簽署或確認,非經甲、乙雙方達成書面協議,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如有任何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以完善。
本合同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開戶銀行:
公司地址: 銀行行號: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2
合同編號:第_____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接單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填寫說明
一、科研技術合同是掌握技術的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經濟發(fā)展和爭取技術進步,對科研、生產項目進行的研究、試驗、設計、推廣等項達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包括: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制和應用;
2.自然資源的利用和開發(fā);
3.環(huán)境保護和改造;
4.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chuàng)新;
5.技術轉讓;
6.技術咨詢服務;
7.其它技術開發(fā)項目。
二、填寫本合同要字跡工整清晰,不宜涂改,文字簡練明確。
三、合同書所列各項均須填寫清楚,不得漏填,以免糾紛時不好處理。
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叁份,如有中介方、簽證機關、登記機關各加一份(如需要時可填寫副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_____》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標的內容、范圍和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方(甲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接方(乙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技術成果的分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風險責任的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糾紛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及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聯系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單位聯系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3
技術合同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解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fā)任務;
(二)離職后一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fā)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第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第四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第五條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zhí)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第六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所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人民法院在對創(chuàng)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并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
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第七條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fā)、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
第八條 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辦理前款所稱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fā)合同收取研究開發(fā)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fā)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fā)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fā)費用的,受損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一)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二)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三)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四)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六)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技術開發(fā)合同研究開發(fā)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
約定的義務,并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fā)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后續(xù)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條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于共同侵權,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xù)使用該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使用技術秘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繼續(xù)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確定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技術秘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技術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費,并考慮該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fā)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guī)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 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xù)使用技術秘密,人民法院均應當判令其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第十四條 對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于技術開發(fā)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二)對于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yè)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yè)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十七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chuàng)新的現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技術轉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實
用價值但尚未實現工業(yè)化應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實現該科技成果工業(yè)化應用為目標,約定后續(xù)試驗、開發(fā)和應用等內容的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稱“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包括當事人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工作。 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fā)工作的,屬于委托開發(fā)合同。
第二十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
三、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發(fā)生的糾紛,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fā)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fā)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稱“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
“保密義務”不限制其申請專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yè)性技術項目。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fā)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
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發(fā)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等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fā)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yè)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jié)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huán)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yè)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guī)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發(fā)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fā)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yè)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yè)余教育。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技術培訓必需的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的提供和管理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托人負責提供和管理。
技術培訓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受托人配備的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導致不能實現約定培訓目標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受托人發(fā)現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或者委托人發(fā)現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按約定改派的,應當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以及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前,進行聯系、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費用。中介人的報酬,是指中介人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以及對履行該合同提供服務應當得到的收益。
當事人對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中介人承擔。當事人約定該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未約定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當事人對中介人的報酬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中介人所進行的勞務合理確定,并由委托人承擔。僅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但未約定給付中介人報酬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支付的報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擔。
第四十條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必要費用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介人隱瞞與訂立技術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根據情況免收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中介人對造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沒有過錯,并且該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有關中介條款或者技術中介合同繼續(xù)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約定或者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不應當被視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五、與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有關的程序問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
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
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讓與人負責包銷或者回購受讓人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制造的產品,僅因讓與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銷或者回購義務引起糾紛,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應當按照包銷或者回購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由。 第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fā)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fā)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后,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
六、其他
第四十六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